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 |||||||||||||||||||||||||||||||||||||||||||||||||||||||||||||||||||||||||||||||||||||||||||||||||||||||||||||||||||||||||||||||||||||||||||||||||||||||||||||||||||||||||||||||||||||||||||||||||||||||||||||||||||||||||||||||||||||||||||||||||||||||||||||||||||||||
一、 公有住房出售 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3、什么是标准价? 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4、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5、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是主要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和单位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因此,应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6、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7、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适用的范围? 答: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成本价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且尚未以成本价购买过住房的职工出售。 8、成本价购房房价的计算公式? 答: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注: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乘以工龄折扣率0.9%计算。 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年折旧率为2%。计算楼房折旧年数时,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购房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公积金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离退休人员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离退休年龄计算。 按以上公式计算,实际售价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算。 教师购房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 西藏内调人员的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房改部门每年应公布本地区房改成本价价格。 9、职工丧偶或离异,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 职工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工龄计算。 10、公有住宅楼房售价的调节因素?
(根据京国土房管字[2000]第302号文的规定) 11、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现住高层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12、关于阳台面积问题? 答: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规定,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但在计算房价时,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70%、未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50%计价。 13、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具体标准是: 单位:建筑平方米
14、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标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的规定,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提取,该部分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人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缴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该部分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 住房补贴 15、什么是购房补贴资金? 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16、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注:适用于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拨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 17、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18、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顺序? 答:根据《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 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19、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0、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职工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龄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98年底的职级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21、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注:基准补贴额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22、级差补贴如何计发? 答:⑴ 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计发的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航空院校级差面积。 ⑵经过对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的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工、技术等级晋升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⑶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 23、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是如何计算? 答: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2000元是根据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计算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00元的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2003年财政统一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16000元的4倍除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加权平均住房面积83.4平方米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5500/2-(16000×4)/83.4≈2000元 24、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财政有经费拨付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25、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26、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和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27、有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室户数的倒数。 28、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 答: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仍小于现有住房面积,不计发级差补贴。 29、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超标住房,如何处理? 答: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重新计算房价款,并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0、已故职工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购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31、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32、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33、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购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34、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的,是否发放住房补贴? 答: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35、职工将自己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变更为由子女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如何核定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 答:原分配给职工夫妇双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如果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视为其住房已达标,对其超标处理时,可将超标部分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不再对职工本人进行超标处理。核定在子女名下的住房,如按子女的标准衡量,属未达标的,其子女可申请差额补贴;属超标的,按超标规定处理。 职工夫妇双方去世后,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由子女承租或购买,该住房面积核定为现承租人的住房面积。 但子女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 36、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原则上不允许职工将已购公房退回原单位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可通过住房交易市场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住房条件。如果其已购公房未达到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 37、不可售公有住房包括哪些住房?职工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答: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计算机应用技术是学什么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38、职工同时承租或购买可售公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住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39、试用期是否计算职工工龄? 答:按规定,试用期计算职工工龄。 40、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入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1998年底前入学的无房老职工在计算一次性补贴额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41、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42、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离异时判决各自居住一套,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的住房面积都应按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住房面积核定是否发放差额补贴或进行超标处理。 43、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职工本人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 44、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对方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45、新职工和有房老职工结婚,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新职工继续领取无房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住房面积不变。 46、再婚前一方已购一套房改房,再婚配偶有住房尚未购买(或已经购买),婚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住房面积均不改变,不与再婚配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7、再婚前夫妻双方原各有住房,再婚后一方将现住房交出,又以双方工龄购买成本价住房,住房补贴面积如何核定? 答:交出住房的一方,以再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其住房面积;未交出住房的一方,将其原有住房与再购的成本价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8、离异前夫妻双方拥有一套不可售军产房及一套房改房,离异后得到房改房的一方,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得到房改房的一方,面积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三、公有住房上市 49、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 50、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的总称。 51、上市出售已购公房需要提交哪些要件? 答:①房屋所有权证书;②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③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④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⑤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⑥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⑦加盖公章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其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由房屋原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 52、职工应按什么程序上市交易? 答:已购公房经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出售人应持要求的材料,如果选择好交易对象的,可自行或由委托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选择好交易对象的,可委托定点代理机构代其挂牌交易,寻买受人,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代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3、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或不宜公开上市出售,如何处理? 答:住房超标未处理,以及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于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职工购买公房超标的,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可以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54、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和标准? 答: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55、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如何上市出售? 答: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 56、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是否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答: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57、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契税(成交价的1.5%,买方负担);印花税(成交价的0.3%,买卖双方负担);土地出让金(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买方负担);中介代理费(成交价的1%~3%,买卖双方负担);评估费(评估价的3%,评估方负担)。 58、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物业费、供暖费如何处理? 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四、经济适用房 59、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供应渠道?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有: ⑴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⑵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⑶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60、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如何构成? 答: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7项因素。 下列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①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②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③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④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⑤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包括利润。 6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答: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2]171号)的规定: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则职工能领取购房补贴;如果是按照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则职工不应再领取购房补贴。 62、什么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指以下三种住房: 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因置换住房腾退的已购公有住房; ⑵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空置房屋; ⑶在京中央的国家机关所属的出租给职工使用的租赁房屋。 63、旧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旧有住房的价格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规范》确定,选用因素比较修正法进行评估。 64、每套旧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住房面积×评估价格 其中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职工购买超过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住房的价格,不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 65、旧有住房的评估费用如何确定?由谁负担? 答:评估费用按套计算,其中,80建筑平方米以上的每套为1000元,80建筑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为800元。 评估费用由出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50%。 6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允许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允许购买第二套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腾退公房)。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卖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以上购房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 67、在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中,需腾退的已购公房房源中有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能否参加配售? 答:对于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已购公房,须有原产权单位同意的书面函件。否则职工本人不能参加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68、购买腾退已购公房的职工,该如何缴纳维修基金? 答: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退的已购公房,按房改成本价的2%将维修基金缴纳给腾退公房的职工。 五、部级干部 69、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 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70、部级干部住房的售房价格? 答:2000年之前提职的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2000年之后提职的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71、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 答: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具体如下: 20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31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51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11元。 72、部级干部购房时工龄该如何计算? 答: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上述人员工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的证明确定。 73、已购部级干部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74、领导干部遗属的住房问题? 答:⑴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配偶,腾退原住房后,可承租或购买一套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住房。 ⑵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可以依照承租或购买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⑶提高房租增发补贴后,已故离休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承租部级干部住房的,在⑴、⑵条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新增租金,超过配偶本人租金补贴的部分可免交。 75、已故部级干部的子女能否购买住房?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夫妇在厅字[2000]4号文出台之后去世,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与子女协商,调配一套可售部级干部住房,以部级干部夫妇的名义购买,再由子女按规定继承。 部级干部在厅字[2000]4号文出台之前去世,其配偶在此之后去世的,以其配偶的名义购买现部级干部住房,再由子女按规定继承。 部级干部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子女不能购买。 六、职工调动 (一) 外地调京干部 76、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并退还原承租住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成本价退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⑶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腾退的调动干部,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⑷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不退回或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动干部,按当地商品房的市场均价计算其原住房价值量,与其同职级干部在北京所享受住房的价值量相比较(北京商品房市场均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500元),如不足则补足其差额部分(只限于夫妻一方),如高于不追回。该调京干部不再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77、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的补贴额,补发相应职级的差额部分,调京之后继续享有同等职级按月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补发其新任级别面积标准或应享受的按月补贴标准的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二)军转干部 曼谷旅游78、配偶是军人,本人是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租住不可售军产房,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按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规定计发一次性补贴。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79、2000年1月1前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⑴无房军转干部 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转业的军转干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对无房老职工的规定参加房改,享受与其军队职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房补贴待遇。 ⑵租住军产房的军转干部 房改前租住军产房到地方后腾退的,待其腾退后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80、2000年1月1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⑴无房军转干部 转业前从未享受军队或地方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领取军队的住房补贴转业后领取地方的按月补贴,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⑵承租军队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 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⑶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军转干部 如果是按建造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不核定为军转干部住房面积,不影响其领取住房补贴。 (三)其他调动 81、本单位职工调离单位,其所购房改房该如何处理? 答:如在房改售房协议书中无特殊约定,一般不能以腾退住房等方式处理。 82、职工在调入中央国家机关之前的住房补贴是否补发? 答:由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目前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补发;由企业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暂不补发。 83、1999年1月1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购房补贴月标准工资如何确定? 答: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的劳资部门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七、拆迁安置 84、拆迁已购的公有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85、拆迁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的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拆迁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再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已购公房的规定给予补偿。 86、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87、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88、危旧房改造如何进行安置? 10元人民币歌词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增加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 89、危改区居民如何购买安置房?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危改区内居民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 ⑴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⑵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安置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90、危改区居民如何进行异地安置?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增加安置面积和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具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91、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无论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八、房改方案报送须知 92、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方案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关于报送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函(附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的格式如下:
93、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报送售房方案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北京市规委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国管局房管司关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批复;关于报送该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方案的函(附售房方案);价格因素构成表。 94、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旧有住房的售房方案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关于报送出售旧有住房的函(附件一出售腾退已购公房实施办法;附件二出售腾退已购公房明细表)。 出售腾退已购公房明细表格式如下:
95、企业住房补贴方案审核的要点? 答: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企业的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其中基准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不超过42元/年。 96、如何办理房改房产权证? 答:售房单位应提交的材料:①房改售房方案及批复;②售房范围明细表;③房改售房买卖合同;④房改房的售房价格计价表;⑤测绘表;⑥售房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⑦备案材料。 97、如何办理腾退已购公房的产权证? 答:首先向房政科提交:我办关于腾退已购公房的批复进行备案。 其次向权属科提交:①房屋买卖合同;②房屋评估报告;③我办关于腾退已购公房的批复;④原产权单位的出具的证明;⑤原房改房产权证原件;⑥产权证登记申请书;⑦办理产权证的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九、职工住宅 98、什么是职工住宅? 答:根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职工住宅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通过利用危旧房改造、购置土地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自用土地等方式统一组织建设,面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对职工住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项目审批、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供应对象和统一调配出售。 99、职工住宅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宅价格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结合相近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新建住房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确定。各单位不再对职工住宅的价格进行补贴,由职工全额出资购买。 100、什么是周转房? 答:周转房主要用于解决新录用公务员阶段性住房问题,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安排少数异地调京干部等其它住房有困难的职工临时居住。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 周转房按照统一组织、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向供应、周转使用的原则。采取新建和改造相结合、市场购买和租赁为补充的方式分阶段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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