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蚌怎么处理
∙【公布日期】1994.12.26
∙【字 号】
∙【施行日期】1994.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夜华断臂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认真执行,切实推进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招行信用卡额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近期任务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基本上实现每户有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凡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和单位,必须尽快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全省所有的行政机关、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全民、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下同),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5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1994年6月职工工资的5%。已超过该比例的可以不变。职工交纳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按职工月工资的7%执行。公积金缴交率每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归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专项委托收款的方式归集。
(七)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八)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可以逐年提租,也可以分二、三次调整,1995年一般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5%。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制定2000年以前调整租金的规划和1995年提租水平,经省房改、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租金水平已达到当年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等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应按成本租金计租。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要求提前实行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的,经省房改、物价部门批准,可先行实施。
读书的格言 住房租金提高后,发不发住房补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发住房补贴的,要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租金水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时,住房补贴的比例掌握在职工平均工资的2%以内;租金水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工资10%时,住房补贴的比例掌握在职工平均工资的4%以内。发住房补贴的,原住房补贴同时取消;不发住房补贴的,原巳发的住房补贴可以保留。
(九)租金水平未达到成本租金前,对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分配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干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也可以实行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办法。新房租金的标准可高于现住房租金标准30-50%,住房保证金或住房建设债券控制在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50元,具体额度与归还时间由市县确定。过去巳实行超面积加租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新分配住房超面积部分仍应实行超标加租,面积按省统一规定控制标准执行,加租额由市县政府确定。
(十)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之内的下列人员可给予减、免、补照顾:
(1)对离退休干部、职工,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一九三七年七月六目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全额补
芥末助;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抗日前期的补助70%,抗日后期的补助60%;解放战争时期的补助50%;退休职工,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补助30%。
(2)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按离休干部同等比例由单位给予补助,无单位的在房租中减免。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全额减免。支付宝怎么用
(3)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无单位的在房租中减免。
(4)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抚恤待遇生活困难的烈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家庭最低贫困生活线的低收入户,提租补贴后净增支在10元以上部分由所在单位补助50%,无单位的在房租中减免。
(十一)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二)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以下简称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三)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每年报省人民政府房改、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执行。1994年的售房价格,按上年数据测定,执行到1995年6月底。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一类地段的地段系数应不低于100%,结构以砖混二等为标准,层次调节系数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十四)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组成。小区级配套公建费不列入成本。
旧房的成本价按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十五)对按成本价购房者,由售房单位给予以下折扣:
(1)按购房职工夫妇两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职工工龄一律按人事、劳动部门有关实际工龄的计算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2)职工购买现已租用的公有住房,1994年给予5%的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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