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调整方案二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调整方案(二)
(第六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2010年12月13日通过)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对教代会于2003年12月24日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于2004年6月11日通过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调整:
一、本次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1、本方案通过之日在岗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和占编制的人事代理人员;
2、2010年1月1日起以事业编制在学校退休的房改老职工;
3、退休房改新职工;
4、2007年12月31日后去世,但尚未退休的房改老职工;
5、人力资源处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中约定享受事业编制待遇的在岗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额:
1、房改老职工(1998年1月1日前进校工作或1999年9月1日前进入原上海农学院工作的事业编制职工)
社区活动体会(1)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不调整;
(2)住房未达标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提高至3000元;
    (3)住房补贴总额=(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住房认定建筑面积)×3000元;节日短信祝福
  (4) 本次住房补贴发放额=住房补贴总额— 历次已发住房补贴(含已发放的工龄补贴)。
2、房改新职工:(1997年12月31日后进校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和占编制的人事代理人员)
  (1)享受住房补贴时间暂不调整;
(2)每月发放标准提高为:
正高(含局级)  1700元  副高(含处级) 1500元
中级(含科级)  1200元  其他          1000元
三、发放方式:
1、房改老职工
根据所在部门盖章、领导签字、本人签名的《上海交通大学住房补贴确认续表》(房改老职工),一次性发放。
2、房改新职工
理科有哪些科目(1)自本方案通过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每月发放。
(2)按调整后的标准追溯至本人开始享受住房补贴当月,已经按原标准发放的房贴与调整标准后的差额部分,按实际已发放时间,一次性发放。
(3)已经超过协议居住期,但仍居住在教师公寓的人员,在退出教师公寓,并结清租金的次月起发放按月住房补贴和补差部分。
(4)已经退出教师公寓,尚有租金欠费人员待缴清欠费后发放。
四、不列入本调整方案的人员:
1、高端人才和人力资源处对住房补贴另有约定的人员;
如何取消qq号    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编制人员。
五、本方案由人力资源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实施。
六、本方案由学校房改工作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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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方案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监察处负责监督实施。
    《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上海交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补充办法实施细则》中其它一应条款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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