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沈政发[
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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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3.11.20
施行日期
1993.11.20
文号
沈政发[1993]52号
主题类别
房地产市场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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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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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政发<199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性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提高对住房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注意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示精神,根据《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到“八五”末期,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6.5平方米,并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不足两平方米的住房特困户的居住拥挤问题。到2000年,全市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8平方米,基本缓解城镇居民住房困难。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住房资金的原则,逐步改变单靠国家和单位统包、实物分配住房和低租金的住房制度,建立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筹资金建设住房的机制;
  (二)坚持售、租、建并举的原则,逐步实行按经营价出租住房,积极发展个人自有住房和公私共有产权住房,形成租买比价合理、促进售房、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单位资助和职工互助的合作解决住房的原则,逐步发展职工住房合作社,建立个人和单位共同积累住房互助合作基金的制度,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四)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渐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办法逐步实施;
  (五)坚持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在房改的目标方向、基本政策上同中央、省的要求保持一致,又要使房改的具体内容、措施和步骤切合沈阳实际。近期要以出售公有住房为重点,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核心,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扩大资金来源,促进经济实用住房建设和危旧房的改造,推动解危解困。
  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出售公有住房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建的住房、购买的商品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一律按先出售后出租的原则向职工出售或出租。出售的房价分为准成本价和标准价两种。房改起步阶段的新房价格:砖混结构单元套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6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49元。房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由产权单位承担。
  鼓励职工、居民购买已经租用的公有旧住房(含被动迁户回迁安置的新房),其价格也分为准成本价和标准价两种,并以成新折扣计算。房改起步阶段的旧房价格:砖混结构单元套房准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起点不低于400元,标准价起点不低于302元。
  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鼓励收入较高的居民和有资金能力的居民,以市场价格购买自住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费待遇。
  职工购买的准成本价新、旧住房,其产权为个人全部产权,允许出售、出租和赠与;标准价新、旧住房,其产权为公私共有产权,允许继承、出售。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其产权为私有。
  职工购买的准成本价新、旧住房,取得产权后即可出售;标准价新、旧住房,居住满五年后允许出售,如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允许提前出售。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新、旧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增值部分按国家、单位、个人各自所占的产权份额分成。
  职工购买新房,一次交清全部购房款,给予减收房价20%的优惠。职工购买现住的旧房,给予减收房价10%的现住房优惠,每年工龄减收房价0.5%至0.8%的工龄折扣以及一次交清全部购房款减收房价25%的优惠。
  职工购买新、旧公有住房,可以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低于50%。其余50%房款的付款期,购买新房为10年,购买现住旧房为8年。
  职工购买准成本价和标准价新、旧公有住房,每户只享受一次优惠待遇。
  准成本价和标准价新、旧住房,均可调可换。经典一句话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私共有产权住房,可以通过交纳旧房准成本价与标准价差价款的办法,将部分产权转变为全部产权。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被动迁,个人应按旧房准成本价或标准价补齐原面积的成新差价和结构差价;新增面积按新房准成本价或标准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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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不再交纳房租。
  公有住房出售后,采暖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各户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个人自理;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仍由售房单位负责,购房职工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的标准交纳维修管理费。
  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原则上用于住房建设。出售自管房回收的资金,市政府借用10%,满五年返还。出售直管房回收的资金,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60%,市房产部门使用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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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职工出售新、旧公有住房,须报市房改办审批;出售旧房须经市房屋评估中心评定成新。
  (二)新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体现职工互助,单位资助,增强职工购房能力的住房资金积累制度。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所在单位共同存储。职工按月标准工资5%逐月存储;单位也按其月标准工资的5%逐月给职工存储,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指定的银行为每个职工开设个人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比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来源:个人存储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支付;企业给职工存储的部分,按新会计制度办法规定的项目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给职工存储的公积金,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列入预算,属于差额补贴或自收自支的单位比照企业列支。对亏损企业及其职工确实无力存储住房公积金的,在经过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认证后,允许暂缓存储公积金,待经济条件好转时实行或补存。
  公积金是用于职工购房、建房和自有私房翻修的专款。经申请,允许同住的家庭成员共同
使用其存储的公积金,用于集资买房或建房。职工使用公积金购、建房后,仍要按月存储公积金。职工将其住房出售时,要将原来使用的公积金原数存入各有关职工的公积金帐户。
  各单位建设住房,可以专项低息贷款的形式使用本单位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公积金本息还给本人;职工在本市调转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划转;在职职工去世时,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提取。
  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监督使用。委托有关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结算、存贷业务。
  (三)提租补贴、超标加租
  改革现行公房低租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分步渐进的调租步骤,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在提高租金的同时,给职工适当的住房补贴。
  “八五”期间,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力争达到包括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在
房改起步阶段,将月租金由现在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5元统一调整到平均0.38元,同时按月给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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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职工的补贴标准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计发。月工资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再加离退休后增加的补贴性工资为基数计发。
  对按职工买房公助办法购房,拥有住房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同样发给住房补贴。住私房的,其住房补贴按沈劳发<1984>149号《关于职工租用私房租金补贴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住集体宿舍的独身职工暂不发补贴。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预算;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列支;离退休职工从营业外列支。
  对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实行超标累进加租。
  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控制标准的社会救济户、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因提租增支,对其增加支出部分,可由住房承租人提出申请,分别由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凡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国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标准的,对其增支部分按下列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70%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50%补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和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增支部分仍享受补助。其配偶再婚或子女接续住用时,不再给予补助。
  直管和自管房新增租金的20%,由市统筹,用于社会性住房补偿。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仍免交房产税。
  (四)租房买债券
  新承租的新、旧公有住房和已经租用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均按住房面积购买沈阳市租房债券。住户凭租房债券认购回执获得租住权,并按月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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