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铁政策〔1995〕25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3.10 
【实施日期】有什么娱乐项目199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政策(1995)25号 1995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对铁路的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完善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深化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加快铁路住房建设步伐,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十大化妆品排名>重阳节有些什么风俗铁路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加快铁路住房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铁路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政策按中央,方案系统定,资金循环,交叉随地方”的原则,实行配套改革、分阶段推进。其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企业住房基金;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规范化的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维修服务社会化;搞好房地产开发,支持房改;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房资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至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住房制度,使职工居住条件达到小康水平。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住房基金
第五条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者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休职工本人;调动工作时,转入析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房;职工去世后,公积金本息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
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遂有灵通之意的遂是什么意思
第七条 目前个人交纳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为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缴交率要相应提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逐月交纳,当月一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按《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计[1994]130号)计算。
企业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的住房周转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铁道部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路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政策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同时管理在京有关单位的住房公积金。
部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分工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既可设立专门机构管理,也可以由职能部门分工管理。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原有住房资金转入企业住房基金的划转工作,按铁道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企业住房基金,管好用好企业住房基金。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住房基金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章 租金改革
第十一条 要考虑租售比价的合理性,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售房价格从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进度同步,要与职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并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为此,提出2000年前全路租金改革规划;
第一步,1995年,租金水平要提高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以上。
第二步,1996年,租金水平要不低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
第三步,到2000年,租金水平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等五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计租。经济发达地区的铁路单位要力争达到八项因素(上述五项、保险费、利润、地租)市场租金水平。
各单位要按此目标和部的统一政策,制定2000年前租金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铁路单位的租金,应不低于当地租金水平。有条件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住房(包括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一般应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也可同时实行交纳租赁保证金办法。
第十三条 租金调整后,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优扶对象,以及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门加上原有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可由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租金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超过住房标准的面积部分,实行超标加租。
第十五条 租金改革后的租金收入,首先用于住房维修,节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房改。
第十六条 按照交叉随地方原则,铁路职工承租非铁路公房,非铁路职工承租铁路公房,执行地方房改实施方案。
第四章 公有住房出售
第十七条 稳步向职工出售铁路公有住房。除将来有可能影响铁路改、扩建和地方政府规定或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都可以向职工出售。
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十八条 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住、自愿的原则,每户有城镇常住户口并符合购房条件的铁路职工家庭,都可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第十九条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铁路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铁路
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购买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先实行标准价,以后根据职工收入的提高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加强,逐步过渡到成本价和市场价。
第二十条 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式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本单位或本地区(指市县以上的地区,下同)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本单位或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男35,女30)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乘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以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第二十二条 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年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
第二十三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于降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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