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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1.09
【字 号】黔府发[1995]2号
【施行日期】1995.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腌鱼的做法【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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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5〕2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已颁发实行。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决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任务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飞机简笔画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行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
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要完成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干部、众改变观念,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和任务,推动房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
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具体实施办法按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6号),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工资改革后按新标准缴交公积金的通知》执行。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职工工资总额的3-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不低于5%,公积金属住房资金,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其管理机构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58号)执行。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到2000年,我省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
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原则上1995年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5%,以后逐步递增。
去痘印最有效的产品  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新房新租,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认购住房建设债券仍按《贵州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优抚对象实行减、免、补;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总量控制在5%以内。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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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暂不列入成本)、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我省1994年1月份以后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的价格和办法一律按《决定》的规定执行。目前,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逐步向成本价过渡,标准价由省房改办测算公布。成本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每年4月底以前由各地、州、省辖市汇总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我省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定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旧房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折扣率为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
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每年递减1%,2000年前全部取消。
  新房负担价相对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从1995年起,每年提高0.1倍,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为20%。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照片处理软件哪个好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交清购房款一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各级政府明确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
等违法行为。
  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的办法,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五、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
  我省住房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黔府常议〔1994〕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58号)执行,健全和完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并实行省、地、县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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