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易地调动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易地调动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系统内跨地区调动工作,并按照规定的组织程序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易地调动职工)。
2 易地调动职工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规定
2.1 易地调动职工原则上只能按照房改政策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或以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2.2 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继续分别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以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应执行住房所在地房改政策,购房面积标准可按易地调动职工到新工作单位后所任职务职级相应的面积标准执行。
3 以住房补贴解决易地调动职工住房的方法易地调动职工到新工作单位后,可采取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其住房补贴的计发,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3.1 易地调动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地)没有以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或以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3.1.1 该易地调动职工为“无房老职工”并且在原工作单位没有领取任何形式住房补贴(含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以补充住房公积金形式发放的按月住房补贴等,下同)的,新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住房
补贴标准,结合该易地调动职工2018年12月1日时的实际职务职级等情况,按照《集团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为其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按照《办法》规定应继续享受一定月数的“按月住房补贴”的,可为其计发相应的“按月住房补贴”。
3.1.2 该易地调动职工为“无房新职工”并且在原工作单位没有领取任何形式住房补贴的,新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结合该易地调动职工参加工作后历次职务职级变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方法,为其计发自参加工作次月开始的“按月住房补贴”,至计发月数满120个月为止。
3.1.3 易地调动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经全部或部分领取住房补贴的,新单位可按照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办法》规定的方法,重新计算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扣除该职工在原单位已经领取的住房补贴后,为其计发差额部分。原单位发放额大于新单位补贴额的,已多发部分不退款。按照《办法》规定应继续享受一定月数的“按月住房补贴”的,按照新单位标准计发,至计发月数满120个月为止。3.1.4 按照上述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易地调动职工,参加企业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时,应将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全额退还发放单位。
3.2 易地调动职工在原工作单位已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了公有住房的(仅指有房老职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大学毕业证丢了3.2.1 易地调动职工可以对在原工作单位已租、购的公有住房进行如下处理(简称无房化处理):
3.2.1.1 在原工作单位按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价格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向原单位退租。确有困难的(指同住的配偶、子女或同住并直接供养的父母、岳父母不能随迁、同调等情况,应有原单位出具的确认证明,下同),也可改为按市场租金价格继续承租。
3.2.1.2 在原工作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格或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房改成本价格或标准价格退回原售房单位。参加企业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并以实际建造成本价格购买的住房,应按原集资价格退回原单位。原住房已上市交易的,应将上市交易额与原房改房购房款(原集资房购房款)的差额部分交回原单位。
3.2.1.3 已购房改房(集资房)退回原售房单位确有困难的,也可按照调动工作上一年度单位所在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向原售房单位补齐房价款。单位所在地区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的取值方法与当年本单位计算年度基准补贴额所采用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相同。工艺流程卡
3.2.1.4 按照上述办法对原住房进行“无房化处理”后,应由原单位房管、房改、财务等部门或售房单位
出具相应证明(退租证明、改按市场租金价承租证明、退购证明、上缴上市差额价款证明、补齐房价款证明等),调动工作时,连同本人住房档案一并移交新工作单位的房管、房改部门审核备案。必要时,有关情况应在原单位及新工作单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2.1.5 对原住房进行“无房化处理”后,经新工作单位房管、房改、财务等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新工作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
标准,结合该易地调动职工2018年12月1日时的实际职务职级,按照《办法》规定的方法,为其计发“一次性无房补贴”。按规定应继续享受一定月数“按月住房补贴”的,可为其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后再参加企业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的易地调动职工,应将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全额退还发放单位。
芦荟的吃法3.2.2 易地调动职工对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地)已租、购的公有住房不进行“无房化处理”的,调入新工作单位后,新工作单位可为其计发两地的地区差额补贴,其计算公式:地区差额补贴=(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调动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调动上一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易地调动职工调动前原职务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2.2.1 按照《办法》规定,新、老工作单位在计算基准补贴额时,对处于不同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地区的,可以实行“地区差额补贴”。
3.2.2.2 计算“易地调动职工调动前原职务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时,有关“调动前原职务职级”按以下方法认定:
(1)在2018年12月1日前易地调动的职工,其职务职级以调动前原实际职务职级为准。
(2)在2018年12月1日后易地调动的职工,其职务职级以2018年12月1日实际职务职级为准。
3.2.2.3 计算“地区差额补贴”时,新、旧两地普通商品住
房平均价格差价大于6000元/平方米时,按6000元/平方米取值。3.2.2.4 夫妻同为集团公司职工且同迁同调的,只能有一人领取“地
区差额补贴”,由职务职级较高或调入时间较早一方所在新工作单位计发。易地调动职工(含配偶)无论今后是否再调动工作,只能享受1次“地区差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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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 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新工作单位不再为其计发地区差额补贴。该易地调动职工原工作地住房未达到其2018年12月1日时实际职务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由新工作单位按照本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为其计发未达标一次性差额补贴。
3.2.2.6 各地有关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由集团公司房改办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统一提供。
3.2.2.7 领取地区差额补贴的易地调动职工,不得再参加企业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活动。
4 建立临时周转住房制度
中国十大自然保护区为方便易地调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有条件的单位,可视房源情况为其提供临时周转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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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筹集: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标准应以满足易地调动职工基本居住条件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旧公用住房、危旧住房改造、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职工住房等房源中筹集,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
4.2 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租金:租住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易地调动职工,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行交纳租金。
4.3 单位临时周转住房的租期和腾退:易地调动职工租住单位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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