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意大利签证所需材料∙【公布日期】1995.02.08
∙【字 号】冀政[1995]10号
∙【施行日期】1995.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老年节是哪天【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
西双版纳旅游介绍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藁城宫面 (冀政[1995]10号 1995年2月8日)
《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实际,为加快和进一步深化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
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任务
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继续实行租赁保证金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建立三级住房基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右,使家庭住房消费结构基本趋于合理;住房成套率达到70%左右,大部分城镇居民有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城镇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
伏羲女娲的故事 全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年提高房租;积极稳妥出售公有住房;新分房和已住房缴租赁保证金;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实行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加快解危解困进程;建立住房基金,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
(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公积金交纳额度。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已经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经济比较困难的县(市),经省批准缴交比例可适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今后,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和交纳额度将根据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2、公积金的来源。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计提部分从住房的折旧费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3、公积金的使用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只限用于购、建房的个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个人使用限于支付购、建自住住房,房屋翻建和大修等费用,直系亲属可以调剂使用。如资金不足,可向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职工离退休时,所结存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算清退还给职工。职工调动,由单位代为办理转储手续。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继承人或被馈赠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逐年提高房租
改革现行的低租金制度,逐步达到成本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租金标准在省政府冀政[1992]27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各市、县要在1995年6月底以前,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增加0.4元。依据城镇居民的收入和物价指数,以后租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左
右。具体提租幅度和次数,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做出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应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过渡。
班名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五保户及社会救济户,在不超过住房规定面积的范围内,各市、县可根据情节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给予适当照顾。
(三)积极稳妥出售公有住房
1、公房出售范围。政府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城镇公房,除已列入旧城改革规划地段的住房,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房屋,产权尚有争议的和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售的外,均可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等因素区别计价。
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
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4、公房出售的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新房的负担价,应为所在城市或地区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扣年限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应按规定评估后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职工购买已住公房按负担价的5%给予优惠折扣,以后逐年减少,2000年全部取消。
职工按标准价购房中的抵交价,各市、县应按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超过65年后的工龄折扣数额计抵负担价。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5、职工购买住房,一次性付款折扣率应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30%,按标准价购房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分期交纳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6、规范住房交易行为,完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以前未按此办理的应予纠正和规范。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费制度,坚决
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7、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方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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