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乙醇密度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
父亲节的祝福语言简短【公布日期】1992.07.03
【文 号】[92]科发行字0846号
【施行日期】1992.07.03
拜佛时间【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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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92]科发行字0846号)
  院属京区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业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我院京区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孙鸿烈(副院长)
  副组长:张玉台(副秘书长)
  竺 玄(副秘书长)
  成 员:柳怀祖(办公厅副主任)
  王 声(计划局学术秘书)
  汪友三(基建局局长)
  张永庆(人事局副局长)
  杜绍卿(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吴保祖(京区党委副书记)
  李根(院工会副主席)
  办公室设在行政管理局,由杜绍卿同志兼任主任,李伟同志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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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革现行的低租金分房制度,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把住房分配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促进建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速度,逐步改善广大职工的住房条件。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住宅的商品化、社会化。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人人了解房改、关心房改、支持房改;院机关也要抓紧工资制度等配套改革,以利房改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中国科学院(京区)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具体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的精神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院机关和京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作法
  为逐步改变租金过低,不能保证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的状况,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目前,房改在起步阶段以提高房租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
  (一)合理调整公房租金。调整公房租金包括新房新租、现住房分步提租、收取租赁保证金和超标加租。
  1.新房新租。院属京区各单位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新房新租。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为0.55元。依此标准计算的月租金,新房按100%执行,腾空的旧房按75%执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进住的新房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按新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一九九四年以后新房的租金标准另定。
  2.现住房分步提租。对现出租的公有住房分三步将现行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第一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房管部门将按新租金标准逐户测算新
的月租金额,在此期间,住户按现行月租金额加一倍交租。住户按此标准交纳的租金若超过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50%(即0.275元)时,其累计多交的金额于一九九三年初一次核退给住户;
  第二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75%(即每平方米约0.41元);
  第三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承租人的实纳租金,由上述规定的租金标准,加上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地段、环境等因素的调节标准确定。
  3.收取租赁保证金。各单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收取租赁保证金即数额一般不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利息用于补租,本金归交纳人所有,解除租赁合同腾出房屋时本金一次退还。缴纳租赁保证金的住户仍按原租金标准交房租。
  4.超标加租。职工(包括非我院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对超过住房标准的面积实行加收超标租金。一九九四年以前,超标准部分的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楼房为1.34元,平房为1.05元。
  住房是否超标以户计算,可按国发(1983)193号、国办发(1983)39号等文件的规定计算,也可参照北京市关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分室原则计算,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4平方米,家庭每个人面积之和,再加5平方米,即为每户住房面积标准。丧偶、离婚、大龄(30周岁以上)未婚职工按两位职工计算。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者,视同有一子女计算。有大龄子女的家庭,还可按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单身成员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男性年满26周岁、女性年满24周岁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员分室的原则,作为辅助条件计算。
  上述规定,只作为计算职工住房面积是否超标的依据。住户是否超标,由职工所在单位和房管单位按上述规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种规定,均不算超标)共同核定。职工住房分配标准仍按(83)科发行字0814号文执行。
  (二)有条件地出售公有住房。
  1.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凡单元式住老楼房,房管单位可有组织地向职工出售。院管房由行政管理局负责,所管房由各单位负责。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今后凡新竣工住宅楼房,都要拿出一定比例先售后分。房贷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有什么区别
  筒子楼、合住单元楼房、平房、专项房、危旧房以及规划改造地区的房屋等一律不出售。各单位大院内的住宅是否出售由各单位自定。
  2.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行标准价。确定标准价的原则,一是根据住宅的造价,二是适应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新建楼房的标准价,按北京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物价等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旧楼房的标准价,按新建楼房的标准价成新折扣,并结合房屋的完好程度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计字第754号《关于印发〈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的通知》和(84)城住字第678号《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执行。一九七0年以后竣工的旧楼房按出售时新建楼房标准价每早竣工一年成新折扣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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