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住房货币化分配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为了做好这一关系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6号)、《重庆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渝住改发[1999]9号)、《重庆市住房补贴单位操作程序》(渝住改办发[1999]4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职工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
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享受了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家庭;享受了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身职工。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有关面积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级情况 | 补贴面积(平方米) |
一般干部(五级以下) | 40 |
科级干部(四级) | 48.88 |
处级干部(三级) | 57.5 |
局级干部(二级) | 80.5 |
2.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级情况 | 补贴面积(平方米) |
助理级以下 | 40 |
中级 | 48.88 |
副高 | 57.5 |
正高 | 80.5 |
3.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职级情况 | 补贴面积(平方米) | |
技术工人 | 普通工人 | |
中级工以下 | 15年以下(含15年) | 40 |
高级工(技师) | 16年以上 | 48.88 |
高级技师 | 57.5 | |
第三条 对于一般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执行。
第四条 家庭住房达标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夫妻双方各自住房达标面积之和。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单位行政人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夫妻双方职级情况 | 达标面积(平方米) |
一般干部与一般干部 | 40+40=80 |
一般干部与科级干部 | 40+48.88=88.88 |
一般干部与处级干部 补水美白产品排行榜 | 40+57.5=97.5 |
科级干部与科级干部 | 48.88+48.88=97.76 |
科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 48.88+57.5=106.38 |
处级干部与处级干部 | 57.5+57.5=115 |
一般干部与局级干部 | 40+80.5=120.5 |
科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 48.88+80.5=129.38 |
处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 57.5+80.5=138 |
局级干部与局级干部 | 80.5+80.5=161 |
其它各类人员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按本条第一款的定义搭配。
哪些植物传播种子的方法?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1.在职职工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
在职职工原则上采取按月发放全额住房补贴或差额住房补贴。
2.离退休职工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级基准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
3.住房补贴分为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凡享受一次性补贴的人员只按住房基准补贴计算金额,凡享受按月补贴人员按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计算住房补贴金额。
第六条 发放年限
抛售美国国债是什么意思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300个月,职工离退休时,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第七条 发放起始时间
1.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学校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2.于1999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去世的职工,根据本人去世时的职级情况一次性核发基准补贴。
第八条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两部分组成。各类人员按月全额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测定,本次市级机关单位职工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标准为6.8元,其中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标准为3.5元。
职级基准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次性基准补贴=职级基准补贴×补贴月数
一次差额基准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补贴月数
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
积)
根据市有关部门测定,本次市级机关单位职工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标准为6.8元,其中每月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标准为3.5元。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第九条
1.配偶系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下岗、企业破产、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辞职、除名、去世时的职级认定。
2.配偶系取得了合法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已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聘任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渝住改发[1999]6号)第六条中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认定;配偶系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其它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
3.配偶系农业人员、城镇居民及个体劳动者,其住房补贴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
4.配偶系军队人员的,职工本人的分摊面积按家庭已享受的住房实物分配面积折半计算。
5.学校在职干部,又在学校单位应聘了专业技术职称的,如果应聘的技术职称高于行政级别的,可按技术职称执行。
第十条 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取得房改部分产权或全产权的职工,不能退掉原有住房而申请住房补贴。取得房改部分产权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完善住房产权。
第十一条
1.凡临时租住学院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退掉现住房,享受全额住房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退即补,先退后补,退房最长时限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在此临时租用期内不计住房补贴时限。
2.学校内青年教职工周转房不出售。住房补贴应扣除其建筑面积后余下部分。
3.租用学校住房的职工均应写出退房、租房或购房的申请(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若不
退现住房,则不能享受全额住房补贴,租用房的应完善租用合同。
第十二条
1.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是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差额住房补贴的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夫妻双方各自分推的现住房面积=家庭现住房面积×(各自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
家庭现住房面积一经变化,应重新计算夫妻双方各自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2.享受按月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若夫妻双方中一方职级发生变化,其变动方的按月差额住房补贴必须重新计算。为便于操作,夫妻双方已经计算的分摊面积不作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变动方按月差额住房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住房补贴×(变动方新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现住房面积)
3.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4.职工职级发生变动后,新的住房补贴基数从职级变动的次年1月起开始调整,并补足(职务提升)或扣减(职务降低)职工上年职级变动后的住房补贴差额。
5.在职职工的职级以人事处、组织部提供的为准。
第十三条 实行按月住房补贴的职工可参加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对于获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的职工,从房改办下达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批复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各自单位。对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资助购房后符合差额住房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单位重新测算补贴额度。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离异后住房补贴的处理方式
1.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未取得住房一方视同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享受全额住房补贴,取得住房的(本校职工)则应重新计算其是否享受住房补贴。
2.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离异后复婚的,从复婚的次月起,重新计发各自职工的住房补贴,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在离婚后超领的住房补贴部分,在复婚后应退还单位。
3.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的职工离婚后,在实施住房补贴时,职工本人分摊的住房面积按职工离婚前双方搭配计算。
4.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的职工离婚后又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的,其本人分摊的住房面积应将离婚前后分摊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1.在学校优惠售房时,与父母合购一套房的职工,视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可享受全额住房补贴。
2.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公有住房的职工,现住房面积按合计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的管理
1.严格按照《重庆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按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华生电风扇第十七条 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纪律
在核定住房补贴实施对象及标准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由学校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房管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收其非法所得的住房补贴并处以。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方案经教育部、市教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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