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8.04.17
【文 号】农银发[1998]77号
【施行日期】1998.04.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
  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农银发〔199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保全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蒸馏水是纯净物吗
  第一条 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世界遗产中国第一
第二章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四条 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 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 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 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列账。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
剂解决。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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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呆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十条 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贷款发放行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贷款项目,由信贷部门提出申请,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制审批表(附件6),由稽核部门对呆账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稽核检查,而后,向上级行资产保全部门申报。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对信贷部门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进行审查:一是审查是否符合呆账贷款条件;二是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三是审查呆账贷款责任是否明确。
  (三)认定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行长签字,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认定行收到所辖行的呆账贷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由资产保全部门根据呆账贷款认定标准和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对符合呆账贷款条件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申报额度在总行规定的认定权限内的,可由资产保全部门确认审查后,报经认定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额度超过总行规定的认定权限,凡经本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同意申报的,由本行资产保全部门认真调查,并写出申报呆账的情况报告,连同审批表等申报材料报告上级行。
  认定行审批认定后,由贷款发放行凭审批表列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十二条 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
  (一)市分行或地区中心支行(分行)认定权限每户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各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认定权限为每户1000万元以下。
  (三)每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呆账贷款认定权限属总行。
  第十三条四级阅读满分多少分? 省分行和直属分行的直属营业单位(如营业部、直属支行等)呆账贷款的认定,由本单位信贷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分行或直属分行资产保全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审查、审批、认定。
  第十四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呆账贷款的管理,对列入呆账科目的贷款,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要责成呆账贷款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岗专职清收,或下岗清收,并视清收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行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呆账贷款按破产类、关闭类、灾害事故类、死亡失踪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
  第十六条 破产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二)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文书;
  (三)申报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四)企业申请破产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五)法院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六)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
  (七)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八)法院的破产终结法律文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十)申报行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十一)担保人破产终结裁定书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文件,财产分配结果或法院裁定担保效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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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借款合同、借据、受偿财产(含抵押财产)变现入账单等会计凭证;
  (十三)对造成贷款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材料;
  (十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关闭类(1991年底以前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关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关闭的文件;
  (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有贷款发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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