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贷款案例: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笔记本电源已接通 未充电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人生哲学名言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考点集成]
抵押权人可以仍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仍可转让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抵押后,该财产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全国211学校名单一览表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通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将其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人须将抵押的书面情况告知承租人,并且,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实现,其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其清偿顺序为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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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和李某是同事,2000年10月王某因办理出国手续向李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王某在出国前将钱款还清。此后王某出国,在国外生活了3年,期间李某与王某一直电话联系,但是双方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 2003年12月30日王某回国,李某因盖房急需钱,到王某,王某表示尽快还,并在原字据上写下“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2004年2月10日李某再王某时,王某称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问:
(1)李某对王某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
(2)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李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
2016金曲奖 (4)若2000年10月李某借给王某钱时,双方未在字据中约定还款期限,则2003年王某回国时李某请求王某还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1)已经届满。《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权利人在2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题中李某于2000年10月借钱给王某,直到2003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向王某要钱,时间已经过了3年,李某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已经届满。
(2)李某对王某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王某仍然可以偿还借款。但是对于本题中王某已经同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所以本题中王某在字据上写下的“2004年1月30日前还清”的行为属于新的承诺,因此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综合上述,李某能够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欠他的钱,因为王某重新作出了承诺,该新的还款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
(4)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此时李某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未定清偿期的合同,债权人李某可以随时请求清偿。
3、1996年6月3日,某甲向某丙借款30万元,由某丁作为保证人。某丁和某丙约定:只有在某甲于债务届满两年还不还款时,某丁才代为履行。1997年6月3日,债务期限届满,某甲没有还款。到了1999年8月4日。某丙向某丁要求代为履行。某丁的一个律师朋友告诉某丁,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不用还了。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 B、债务没有过时效期间 C、时效期间应到1999年6月3日 D、时效期间应到2001年6月3日
4、村民甲将自己一辆旧车出售给村民乙,甲谓乙:如存在问题,应在半年之内提出请求。乙见该车外表新颖,甚爱之,遂欣然应允。八个月后,乙在一次修车过程中,发现该车之发动机非约定之品牌,遂与甲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时效期间已过,乙已丧失胜诉权 B、时效期间未过,乙仍享有胜诉权 C、时效期间已过,因
乙已放弃时效利益 D、时效期间未过,因乙未放弃时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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