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先根、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赖先根、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2 
【案件字号】(2020)闽04民终9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伟吴树辉林炬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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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返乡最新通知【审理法官】张丽伟吴树辉林炬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赖先根;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赖先根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赖先根 
女炮加点【当事人-公司】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林继华福建帮信律师事务所;林启暄福建帮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继华福建帮信律师事务所林启暄福建帮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继华林启暄 
【代理律所】福建帮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赖先根 
【被告】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案涉土地已经政府征收,本案纠纷系因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产生,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管辖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土地已经政府征收,本案纠纷系因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产生,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赖先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高赖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赖先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2:26:3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赖先根所诉侵权争议系因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产生的,该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应依法驳回赖先根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赖先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赖先根。 
【二审上诉人诉称】赖先根上诉请求:请求裁定撤销清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3民初142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清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关键系解决“温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属于《民法》以及《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1年,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因开发高赖村天芳悦潭旅游区需要,在未告知和经过赖先根允许的情况下,将赖先根位于池丰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是门口田、牛角行))地块的水田共计45亩非法侵占,夷为平地。当时赖先根还在晋江打工,高赖村委会就在隐瞒赖先根的情况下,制作虚假温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蒙骗政府赖
先根已同意征地,实际上是高赖村委会自行签订制作的温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赖先根对此协议根本未签字、盖章,更未作出同意征用的意思表示,故根本未生效,而合同是否生效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当时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户主为赖先根的父亲赖进明,但是赖进明早在2003年已经离世,后来户主已经变更为赖先根,村里是知情的。高赖村委会抗辩有将补偿款打入赖先根母亲的账户,赖先根不知情,也并非赖先根的意思表示。基本农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国家是明令禁止破坏的。赖先根也不敢违背国家意志,更不敢丢失祖辈留下的土地。另一方面,高赖村委会并非法律上的行政机关,也无土地征收的主体资格,因此其虚假签订的温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已经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赖先根是土地被侵占的受害人,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也有了明确的合同签订主体和侵权责任人,事实理由已经充分,又是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依法应当给予立案审理。    综上,赖先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高赖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赖先根、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民终9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先根。拍了拍怎么修改文字
人造水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华,福建帮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暄,福建帮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天方悦潭旅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6875427451。
     法定代表人:游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钢板规格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成梁,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赖坊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3ME1011204E。
     法定代表人:罗邦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赖先根因与被上诉人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鲲鹏公司)、清流县嵩口镇高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赖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3民初1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赖先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华、林启暄,被上诉人鲲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成梁,被上诉人高赖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罗邦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赖先根上诉请求:请求裁定撤销清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3民初142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清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关键系解决“
温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属于《民法》以及《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1年,三明鲲鹏实业有限公司因开发高赖村天芳悦潭旅游区需要,在未告知和经过赖先根允许的情况下,将赖先根位于池丰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是门口田、牛角行))地块的水田共计45亩非法侵占,夷为平地。当时赖先根还在晋江打工,高赖村委会就在隐瞒赖先根的情况下,制作虚假温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蒙骗政府赖先根已同意征地,实际上是高赖村委会自行签订制作的温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赖先根对此协议根本未签字、盖章,更未作出同意征用的意思表示,故根本未生效,而合同是否生效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当时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户主为赖先根的父亲赖进明,但是赖进明早在2003年已经离世,后来户主已经变更为赖先根,村里是知情的。高赖村委会抗辩有将补偿款打入赖先根母亲的账户,赖先根不知情,也并非赖先根的意思表示。基本农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国家是明令禁止破坏的。赖先根也不敢违背国家意志,更不敢丢失祖辈留下的土地。另一方面,高赖村委会并非法律上的行政机关,也无土地征收的主体资格,因此其虚假签订的温泉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已经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赖先根是土地被侵占的受害人,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也有了明确的合同签订主体和侵权责任人,事实理由已经充分,又是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依法应当给予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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