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小学生营养食谱【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9.09.29
【文 号】农银发[1999]127号
【施行日期】1999.09.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上海旅游必去景点推荐【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农银发[1999]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建行白金卡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第四条 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易捷加油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损失贷款的划分标准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第七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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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三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违规贷款的分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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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自然人贷款的分类。自然人贷款必须坚持逐笔分类。可根据贷款方式和贷款逾期情况,采用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用简易方法进行分类。
  自然人贷款分类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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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情况|     |       |        |        |      |
  |    |30天以下|31180天|181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
  |贷款方式|     |       |        |        |      |
  |----|-----|-------|--------|--------|------|
  |质  押| 正 常 |  正 常  |   关 注  |   --    |  --   |
  |----|-----|-------|--------|--------|------|
  |抵  押| 正 常 |  关 注  | 关注/次级  |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
  |----|-----|-------|--------|--------|------|
  |保  证| 正 常 |  关 注  |   次 级  |   可疑   |可疑/损失 |
  |----|-----|-------|--------|--------|------|
  |信  用| 关 注 |  次 级  |   可 疑  | 可疑/损失  |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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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的分类。对已列入“以资抵债”科目的贷款应重点分析以资抵债资产的变现能力,可采用拆分方法进行分类,预计能够收回的贷款,归入次级类;收回不确定的和损失的贷款,分别归入可疑类和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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