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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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8.02
施行日期
2016.08.02
文号
主题类别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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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林芝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林芝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1998〕12号)、《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发〔2001〕12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及房租征收范围
  凡属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含周转房,国家投资或援藏投资建设的公有住房)全部划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造、出租出让单位公有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或代为管理的周转房均属本《办法》租金征
收范围,门面商铺、经营性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在本《办法》收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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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租面积
  公有住房按建筑面积计收租金。阳台(含半封闭式阳台和封闭式阳台)一律按建筑面积的50%计租;公用楼道的建筑面积按户分摊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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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金标准
  (一)我市公有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租金。
  (二)房屋折旧调剂。2000年1月1日以前投入使用的公有住房,每五年为一计租段,每一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减租金0.2元。
  (三)供水不到户、室内生活设施不齐全(无厨房、无卫生间)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按1.5元标准收取租金;带庭院的住房,其庭院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收取租金。
  (四)在藏工作的援藏干部、志愿工作者、合同制工人、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租住周转房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租金。
  (五)临时工、公益性岗位职工原则不安排居住周转房,确实因工作需要安排租住公有住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收取租金。
  四、租金调剂
  (一)职工在退休、离职、调离工作地后半年内必须腾退所租住公有住房,逾期不退房的,产权管理单位按每月每平方米20.0元标准收取租金(参照2015年市场平均租金30元/平方米);房屋租金以一年为计租段,每超过一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二)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应在一年内腾退所租住公有住房;对无法购买自有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由产权管理单位将其转入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安置,房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计算房租。
  (三)因工作需要调出原单位但仍在原工作地的干部职工,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工作所在地变更,需在新工作地所在单位解决公有住房,未退还现有公有住房的,产权管理单位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租金标准加收2倍的房租,全部由本人承担,续住期限为6个月,超出期限按市场价计算上缴房租。
我的心里只有你  (四)在工作地以房改方式购买公有住房、组织解决住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自建私房和自购房(即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或配偶所有的住房)的,必须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的公有住房,超出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20.0元标准收取租金,每超过半年,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相应上调50%。
  (五)入住公有住房时未向市政府申请装修及维修,但个人擅自进行装修及维修的在退房时不给予任何补偿。花好月圆歌词
  (六)地厅级干部租住公有住房,因工作需要,其公有住房中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租金,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由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确定。
  五、租金减免
  (一)对缴纳公有住房租金后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违规的除外)。
  (二)公有住房实行减免和调剂后,框架、混合结构公有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低于1.0元的,按1.0元计收;土木(石木)结构住房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低于0.5元的,按0.5元计收。
  (三)职工在职期间,在工作地无房且工作地与定居不一致的,其公有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0标准收取租金。高薪
  六、租金收缴和使用
  公有住房收取的房租,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存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记账、管理,纳入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职工住房的改造、维修。
  对未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县(区),公有住房收取的房租,由房屋产权单位存入本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
  使用住房维修基金时,需编制使用计划,报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使用手续,使用额度不得超过上缴额度。
  七、监督管理及责任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加大租金收缴力度,切实负
起租金收缴责任。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实施后,林芝市行政管辖范围之内,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由国有企业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房租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九、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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