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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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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3.17
面试介绍范文【字 号】甬人社发〔2016〕39号
【施行日期】2016.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西湖简介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6〕3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两台电脑怎么联机
  一、关于军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军队后勤机构已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将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相关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拨付到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本人申请办理接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并对一次性补贴额做好标识记录。
  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规定办理。
  二、关于个人账户记账额问题
  根据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规定,参保地应按规定做好个人账户记录。参保人员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转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分别保留原个人账户额和转账记录,在本市计发退休待遇时,其中转入的个人账户额应按保留的原个人账户记账额本息计算。
什么言什么语成语  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根据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精神,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由本人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退还同期重复缴纳的个人账户。其中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时,转出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存在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复缴纳的,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清退重复时段全部个人缴费,再办理转移接续,如参保人员需清退本市范围内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由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机构负责清退重复时段全部个人缴费。
  四、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外来务工险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11〕54号)规定补缴为低标准养老保险、或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规定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的个人账户额记入到本人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缴费年月。
  五、其他规定
  (一)原我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如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政〔1986〕52号)文件规定退还条件,在
本通知实施后办理退款手续的,办理时可按以下办法给予利息:终止劳动关系之月至当地建立个人账户前期间的利率,按市本级1993年度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确定;当地建立个人账户后至办理退款手续期间的利率,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历年同期记账利率确定;利息按复利计算。
  (二)原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浙政〔1986〕5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费用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办理退款手续时,也可参照上述利息计算办法执行。
学校对教师的评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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