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27
【字 号】金政发[2007]20号
【施行日期】2007.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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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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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7〕20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梦见收到假钱
袈裟为什么也叫百纳衣?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都要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
镇个体劳动者、进城务工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实现全覆盖。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三、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调整和统一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5%,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在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企业理顺劳动关系中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20%,缴费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年8%递增确定。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iphone以旧换新活动
  1.从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和调整工作。
  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信息。
  3.对于非金华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如个人账户确实无法转移,本人也不愿保留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其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缴费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保的职工(即“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夜久语声绝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4%计发。
  2.200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及一次性补贴的计发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4.本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新人”,2010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0年以及2011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中人”,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省城镇户籍或市区户籍的参保人员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可顺延缴费时间。其中市区户籍的,延缴年限最长可缴满15年止,其他的本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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