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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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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冀价经费[2013]26号
【施行日期】2013.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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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雪的成语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一将发行葫芦兄弟邮票(冀价经费〔2013〕26号)
长歌行诗意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
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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