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qq短信发
26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27诸 犯 徒 应 役 而 家 无 兼 丁 者 , 妻年 二 十 一 以 上 , 同 兼 丁 之 限 。 妇 女 家 无 男 夫 兼 丁 者 , 亦同 。 〔 一 九 〕
28诸 工 、 乐 、 杂 户 及 太 常 音 声 人 ,
29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30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 ,收赎。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 律;至配所,免 居作。
31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 老、疾论。
32 诸彼此俱罪之赃 谓计赃为罪者
25 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
26 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
27 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
28 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29 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
男孩常用名30 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
31 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按照高龄、重病判决。
32 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
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那么只判尊长的罪(家里辈分啊什么的比较高的那个男性成员),但是如果侵占了别人财物,或损害到别人身体的,那么就要按正常的主犯、从犯来论(不只判尊长的罪)。如果是内外勾结(外人与官员勾结犯罪),即便是外人出的主意,也仍然以官员为主犯,外人以正常的从犯论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如果有人犯罪,但是法律条文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该免罪的,就要同类的有法律规定的重罪以明白(推断?确定?)目前犯下的这个轻罪该怎么判。如果是应该判罪的,就要同类的有法律规定的轻罪来推断目前犯下的这个重罪该怎么判。(这里的重和轻应该是相对目前这个犯罪说的)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化外人就是那些大唐官府管辖不到的地区的人,他们如果自己和自己人之间的犯罪,就按
照他们自己那里的规定来,如果是两族人之间的犯罪,就要以法律来(奇怪既然管辖不到,怎么还可以用自己的法律管别人?莫非这里的“异类”主要是指“化外人”与“唐人”之间的犯罪?)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私自铸造钱币的(),流放三千里,工具已经准备好,但是还没开始铸造的,监狱关押两年,工具还没准备好的,杖打一百。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赦,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所有罪恶当中,以“十恶”最为严重,“亏损名赦,毁裂冠冕”不知道咋翻译。。大概就是犯了这十恶的完全不是人,所以特别标在篇首,以此为戒。
刀装公式另: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赦”就是指它们。
353 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
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
雪莉崔子分手——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关官署去陈述交代,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属于谋叛以上的罪以及盗罪的,允许军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关官署。军府接受之后经过一天不转送及越权包揽事情的,按所审理的案犯之罪减三等处罚。其中谋叛以上的罪,有必须突击捕捉的,仍旧依照前面条文中关于官员接受告诉的办法处理。
354 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类。
——凡是把赦前的事进行告发的,按所告的罪处罚告发的人。有关官员受理审断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因此要处死刑的,都改处加役流。如果属于必须追究的,不适用本条。(追究,是指违法的婚姻、良贱身份错乱,赦限之外隐匿等应该改正、追收及现在还在的正赃等一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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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
——凡告人犯罪,都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陈述犯罪的事实,不得说是怀疑。违法的,告发人处笞打五十。官员受理此类案件,按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即使属被杀、被盗及遭水火损害的案子,也不可以告说怀疑,但这种案子即使告发不实,也不反坐告发人。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状子,如果告谋叛以上的犯罪及盗案的,依照前面律条中的规定处理。
356 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凡替人写状子,增加控告的情况,同所告发的事实不符的,处笞打五十;如果增加情况后罪名加重,按诬告罪减一等处罚。如果受别人雇佣诬告的,同自己诬告一样,计赃处罚重的就依坐赃论加二等处罚,雇佣的人依教唆指使犯罪论处。如果受人雇佣告人有罪罪
行属实的,受雇人计赃坐赃论处,雇佣人不处罚。
357 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虽诬亦同。
——凡指使别人去控告人的,无论是所告之事不实该反坐,或所告之事属实该奖赏,都以告发的人为首,以指使的人为从。如果唆使别人告发五服内亲属以及指使部曲、奴婢控告主人的,唆使者各自比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被唆使人,依告亲或告主的法律论处。如果唆使别人告自己的子孙的,各自比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即使诬告也减一等)
358 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
——凡拦车驾及击登闻鼓,或写表章,呈诉自己的事而不实的,处杖打八十。(属故意增减情况或有所隐瞒欺诈的,依对制上书欺诈不实之罪论处)告状人有自我毁伤行为的,处
杖打一百。即使所告之罪属实,有自我毁伤的,也笞打五十。如亲属告诉的,有不实之事也同本人自诉不实一样论处。
359 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
——凡越诉的人以及接受越诉的官员,各自处笞打四十。如应该受理的案子,而向下推卸不受理的处笞打五十,三条加一等,满十条处杖打九十。如果属拦车驾及击登闻鼓,或上表章申诉,而有关官员不立即受理的,比照一般拒收加重一等处罚。有在拦车驾告状时冲入队伍中的,处杖打六十。
360 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
——凡发现强盗及杀人案件,被害人及同伍的人立即向主管官员告发。如果家里人及同伍
的人能力单薄,邻伍的人去告。当告的人不告,迟一天处杖打六十。主管官员不立即向上报告,迟一天杖打八十,三天杖打一百。主管官员接到告诉不立即检验核实、捕捉犯人而有所推卸的,迟一天处一年徒刑。对窃盗案,比强盗、杀人等案件分别减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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