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5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25
(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
一、简答题
1. 简述《大清会典》的内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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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特点。
4.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酒桌上的敬酒词5. 简述“天坛宪草”的内容。
6.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职权。
7.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普通司法系统及其职权。
8.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二、分析题
《唐律疏议·职制律》(卷十一):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改行者,徒二年。即诣阙上表者,不坐。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 唐朝规定的法律修改程序。
2. 唐律规定的违法修改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3.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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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4. 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如何认定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
5.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六):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即以赃致罪,频犯者并累科;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其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论;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6. 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量刑原则?
7. 材料体现的定罪量刑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限制。山下月弄影打一字
8.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诸部曲殴伤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若奴婢殴良人折跌支体及瞎其一目者,绞;死者,各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部曲者,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若故杀部曲者,绞;奴婢,流三千里。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9. 该材料体现了唐朝何种定罪量刑原则?
10. 对于奴婢和良人相犯的,应如何论处?
11.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材料1:《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材料2:《大明律·户律》“出妻”条: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2. 根据材料1分析义绝的含义及其适用情形有哪些?
13. 根据材料1分析唐代对于婚姻解除及违反解除制度的处罚。
14. 对比材料1、2,分析明代在义绝制度上的变化。
15. 如何评价上述规定?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6. 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告诉的适用及其限制情形。
17.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年会唱什么歌好
18.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9. 根据材料分析唐朝审判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
20. 根据材料分析唐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21.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
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22. 材料体现的是唐朝何种制度?其含义是什么?
23. 根据材料分析官员论罪的情形。
24. 如何评价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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