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刑事立法原则&主要罪名
朝代 | 立法概况 | 刑事立法原则 | 主要罪名及刑罚 |
夏商 | 封建制五刑: 墨(黥qíng刑)、劓、 剕、宫、大辟 除此正五刑,还存在:鞭扑、流刑、劳役刑、赎刑等刑罚。 | ||
西周 | 1、明德慎罚、敬天保民、以德配 天 2、周公制礼 3、“亲亲”: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每个人都应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人员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本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4、“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5、“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环境工程就业方向 过失为“眚”,故意为“非眚” 偶犯为“非终”,惯犯为“惟终” (秦朝:端、不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三刺程序” 一曰讯臣,二曰讯吏,三曰讯万民。 4、宽严适中原则 5、因地、因时制宜 6、上下比罪:类推 7、同罪异罚:“八辟之法”(“八议”源于此) | 1、etc车道是什么意思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犯罪 寇攘奸宄guǐ 3、渎职方面的犯罪: “五过” 唯官:秉承上意,倚仗权势 唯反:利用职权,报私恩怨 唯内:内亲用事,暗中牵制 青岛职业学校 唯货:贪赃受贿, 唯来:接受请托,徇私枉法 4、“毁则为贼(破坏礼法),掩贼为藏(隐匿贼),窃贿为盗(窃取财物),盗器为奸(盗国家宝器)……有常无赦” |
战国 | 1、一断于法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罚 4、法布于众 |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 2、连坐法 3、分户令:“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 |
秦 |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 定罪:·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 准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量刑:·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唐:共同犯罪,以造意 者为首)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万紫千红的诗句 ·自首减轻刑罚(唐:自首减免刑法) 两坐:·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入于重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连坐原则 | 1、死刑 2、肉刑 3、作刑:即后世之徒刑,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无偿劳 役之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 候等。 4、财产刑:赀刑、赎刑(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or提供 一定期限的劳役以代替判定的刑罚) 5、耻辱刑:髡、耐、髡钳城旦舂、耐为鬼薪 |
汉 | 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秦法 3、德主刑辅 儒家、皇权 | 1、“上请”: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子孙犯罪,不交 普通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 给予其减免刑罚优待的特权制度。 2、“亲亲得向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的思想。 ·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 ·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 废肉刑 黥刑-->髡钳城旦舂 劓刑-->笞300~~~~~笞200-->笞100 斩左趾-->笞500~~~~笞300-->笞200 斩右趾-->弃市刑 <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P337) ·阿党附益 ·左官 ·非正 ·出界 ·僭越 ·漏泄省中语 ·酎金 <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 ·废格诏书 ·怨望诽谤 ·左道 <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罪 ·阑入与失阑罪 <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 ·沈命(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 ·见知故纵(治安官吏见知盗贼犯罪真情不及时举告者or抓到盗贼重犯不及时严办) ·饮酒(3人以上) ·饮食通行 |
三国魏晋 南北朝 | 1、封建五刑的初步形成 北魏始定古代五刑:死流徒鞭杖 北齐确立古代五刑:死流徒杖鞭 北周由轻及重划分:杖鞭徒流死 2、“准五服以制罪”: 缌麻>小功>大功>齐衰>斩衰 3、八议、官当入律: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 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4、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
隋 | 封建五刑正式形成: 笞:10、20、30、40、50 杖:60、70、80、90、100 徒:1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1000、1500、2000 死:绞、斩 十恶,八议,官当,公罪与私罪(《开皇律》) | ||
唐 天平座的男生 | 德本刑用 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监主、家长为首 3、合并论罪从重 4、自首减免刑罚: ·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自新:犯罪被揭发or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 减轻处罚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 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 对于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 习天文等犯罪,即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 ·自首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赃物 必须如数偿还 ·自首不实: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 自首不尽:交代犯罪情节不彻底 5、老幼废疾减刑 6、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7、同居相隐不为罪:大功以上,但谋反谋叛谋大逆 不适用 8、累犯加重 9、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10、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还是以此罪定,但可赎 11、化外人有犯: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12、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 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 明重。” | 1、流刑上有所改变: 笞:10--50 杖:50--100 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2000、2500、3000,皆劳役一年 (加役流:流3000+劳役3年) 死:绞、斩 2、“十恶”: 谋反(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宫阙) 谋叛(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大不敬 超级网名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肢解人,巫术害人) 恶逆(殴打or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不孝(告发or咒骂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不睦(谋杀or卖 缌麻以上亲 殴打or告发 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不义(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 内乱 十恶的处罚特点:1、大多处以死刑or其他重刑 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连坐 2、对谋反谋叛某大逆处罚没有 首从之分,一律重惩 3、用刑远重于同类犯罪 4、享有议、请、减、赎、当特 权者一切优免。 3、“六杀”: 故杀:事先无杀人念头,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念头 谋杀:预谋杀人 误杀:因为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斗杀:斗殴中处于激愤失手将人打死 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一般 以赎论。 4、“六赃”: 各级官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所受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 一般主体:强盗(以威若力而取其材)、盗窃(潜形隐 面而取) 坐赃:除前五种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 处罚原则:1)以赃值定量刑标准 2)受刑之外还应退还赃款赃物 3)官吏犯赃,还要“官除名,吏罢役” 5、保辜制度: 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
宋 | 1、折杖法:笞、杖折为臀刑 徒:脊杖+释放 流:脊杖+本地配役1年 加役流:脊杖+就地配役3年 2、刺配:杖刑、配役、刺面 3、凌迟:首用于五代,至宋(辽)立为法定刑 4、重法地法:对于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 盗贼重法、重法地法、窝藏重法。 | ||
元 |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治 | 1、死刑:凌迟、斩 复活肉刑、允许私刑的合法存在: 笞刑:7,17,27,37,47,57(6等) 杖刑:67,77,87,97,107(5等) 2、幼女罪:“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 不坐”。幼女年龄为10岁以下 3、蒙汉异法、同罪异罚 4、僧侣享有法律上的诸多特权 5、警迹人:强盗、盗窃罪犯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警 迹人”每半个月需面见官府督查。五年不犯 除籍,再犯终身拘籍。 | |
明 | 1、奸党罪(独创) 2、充军(宋元时期已有):6种等级 “终身”本人身死为止; “永远”罪犯本人死亡后子孙亲属仍需继续充 军,知道“勾补尽绝”方能“开豁”。 3、廷杖(独创):薛祥 4、凌迟正式入律 | ||
清 | 1、发遣(清朝特别创立):发配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 兵当差为奴 2、死刑制度:立决:斩立决、绞立决 监候:斩监候、绞监候 也有凌迟 3、维护满足特权的内容: ·“官缺”制度; ·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以枷号代刑” ·法律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4、 |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