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监察制度地方机构的运行特点
宋朝监察制度地方机构的运行特点
谢水顺
【摘 要】宋朝监察制度的地方机构设计十分完备,形成了以监司和通判为主体的对官僚体系严密监控的监察体系,有力地控制了地方的财权、行政权、兵权和司法权.它具有系统独立、设计巧妙、网络严密,地方监察权的隶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监察方式的多样性和监察内容的广泛性,职能不专、权力分散、作用有限等特点,对于我国现行监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体现在:机构设计科学合理、系统独立、纵向管理;加强监察立法并落实监察法的实施;对监察官员要严格选拔、严格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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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9)012
【总页数】3页(P67-69)
微笑的狗【关键词】宋朝;监察制度;地方机构设计
【作 者】谢水顺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永州 425199
【正文语种】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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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设计
机电一体化课程宋代建立了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分为路和州(郡、府)两级。其中监司作为路一级的地方监察官,而设通判则是州(郡、府)一级监察官。监司和通判作为地方监察官,不但具有行政职能,而且更有监察职能。宋代统治者历来都相当重视监司和通判的选任,故有宋一代就有皇帝亲自选拔监司的选任方式。监司和通判的任职不仅要求一定的任职经历,还要求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注重考查监司和通判的文化修养和职业道德状况。宋代巧妙设计并建立了纵横交错并相互制约的地方监察网,把各种各样的大小地方官皆监察得严严密密。
(一)路是宋代地方的最高行政机关
宋太宗时全国共设十五路,仁宗时为十八路,神宗时为二十三路。路以下设府、州、军、监,其下设县。相应地,宋代设有二级地方监察机构。其中路一级监察机构主要设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这些机构常统称为监司。
1.转运司。宋初,置转运使,但当时无监察职能。太宗时,于诸路置转运使,按察所辖部内官吏。此后,边防、盗贼、刑诉等事,“皆委于转运使”(《文献通考·职官考十五》卷61),一路之事无所不总,转运司开始成为有监察权的路级常设机构。转运使为转运司长官,副官是转运副使、转运判官。转运司的职能相当广泛,“得兼按察,总揽郡府,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宋史·志一百一十三》卷160)。具体有:(1)掌管一路财政,漕运钱谷。(2)按察、举刺官吏。(3)疏理刑狱系囚。(4)参与地方行政管理,维护地方治安。二是提点刑狱司。可谓转运司之职能相当广泛,财政、狱讼、边防等一路之事无所不包。
2.提点刑狱司。因为转运司的职权过大,掌管了地方的财权、司法、监察、行政等权,政务繁杂,故宋朝统治者在地方增设了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最初只配置了提点刑狱和提点刑狱使臣两名官员,随着提点刑狱司制度的日趋成熟,后增添了司检法官一名。《宋大
诏令集·置诸路提刑诏》载:“念狱犴之实繁,且讯鞫之初,宁无枉挠?而处断之际,岂尽平反?苟致沉冤……今择官诸路提点刑狱公事,具官云云。所至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聚会。所部每旬具囚系犯由、讯鞫次第申报。常检举催督,有淹系久者,即驰往案问,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闻。”可见,提点刑狱司的职能主要是处理路一级的疑难案件,且监督该路的案件审判,纠正冤假错案。它还有按察刺举官员之职能,监察地方各级官员,兼有互察之职责。
3.提举常平司。王安石变法时,为保证新法顺利实行,特设置提举常平司。每一路设一位管勾官和两位提举官。提举常平司主要掌管常平、义仓、水利等新法的施行,“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总其政令,仍专举刺官吏之事”,“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宋史·职官七》卷167)。
4.走马承受。宋在每一路还设置了走马承受,由皇帝十分信任的一至三名宦官或武臣充任,也有数路置一员者,没有定制。其职责名为“亲军政,察边事”,实际上就是皇帝特意安插在帅司身边监察帅司等官员的耳目。史载:“仍旧许风闻言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其权与监司均敌,朝廷每有所为,辄为廉访所雌黄,枢密院藉以摇宰相。”(《
长编》卷11)“诸路廉访使者,不合干预茶盐事,若州县有罪,自合按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可见,凡是州郡之社稷民生、边防诸事、官吏清污等各类事项,皆为其监察之范围,也拥有干涉军政的权力。
(二)在府、州、军、监级设监察机构通判厅
宋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和监察,防止州郡长官权力过大,特创设“通判”一职,由皇帝亲自委派,辅佐州郡长官,虽为知州副职,但可直接向皇帝呈奏,通判职责颇类似监司:“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哲宗正史·职官志》)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第一,监察州县官员。第二,参与州郡财政管理。第三,参与州郡官员的选任和管理。第四,参与审理州郡的刑狱案件。第五,兼领防汛及修堤岸等政务。由此可见,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的设计相当严密,从各路的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到州、郡、府一级的通判,构成一个纵横交错、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多层次的严密监察网络。
二 宋朝地方监察机构的运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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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统独立、设计巧妙、网络严密
宋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专制集权不断得到加强的朝代,作为权力垂直支配体系的重要一环的地方监察制度,实行垂直管理,直属皇帝领导,依然紧紧依赖封建皇权。当然,宋代地方监察官其实就是天子的耳目。这些地方监察官往往“位卑权重”,其职级配置较低,这也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赵翼由是说:“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具体来说,宋仁宗时在地方设十八路,神宗时设二十三路。路以下的地方机构是府、州、军、监,其下设县。相应地,宋代设有二级地方监察机构。其中,路一级监察机构主要设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这些机构常统称监司。可以看出,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的设计相当巧妙,构成了一个上下相维,内外相制,多层次的严密监察网络。
(二)地方监察权的隶属性和相对独立性
宋代的地方监察权直接隶属于皇帝。首先,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皇帝都是全国最高统治者,而地方监察机构只不过是皇帝的耳目,其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在整个地方监察活动中,皇帝拥有最终解释权、决定权和处置权。其次,地方监察官的设计和任免也是由皇帝决定的。这些都决定了地方监察权的隶属性。再次,宋代地方监察权
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从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设计可以看出,宋代地方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官员,相对独立于皇权、相权以及其他百官之外的,它往往被皇帝赋予了监察地方各级各类官员的特权。《密斋笔记》载:宋代地方监察官员“非特不可承宰相风旨,亦不可承人主风旨”,为了避嫌,也往往不与其他类别地方官员来往。最后,在地方机构设计上,也将行政职能和监察职能明显分离开来。在地方,监司作为中央的特别外遣官员,主要是以巡按的形式对地方官员实施监察,监司的职能主要是监察及司法,“监司之职,按临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取举之权”。(《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可知,监司其实不是隶属于地方行政机构之内部机构,而是以独立的身份对其他各类地方机构实施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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