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问题,网络]浅谈网络实名制所面临的问题
浅谈网络实名制所面临的问题
摘要互联网的产生和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在为人类带来无数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复杂的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匿名的环境使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行经济犯罪;再者,网络约束的乏弱为现实中受道德约束的人提供了一条发泄渠道,从而在网络中毫无忌惮地肆意谩骂,甚至发展成网络暴力。本文运用具体案例分析、经验总结、论文参考等方法,综合了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观点,探讨实施这一制度所面临的各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在法律依据、隐私权、言论自由、技术难题等各方面都存在着相应的问题。若是真正实施网络实名制,这些问题则无法避免。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
作者简介:纪东,中国政法大学。
一、网络实名制的合宪性以及法律依据问题
探讨一个制度是否合宪,首先要考虑其是否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批评建议权。笔者认为,实名制的实施将会使得上述两种权利被侵害。首先,实名制会让公民的网络邮箱与其个人身份相挂钩。如果说实行实名制之前公民邮箱内的内容价值不甚明确,实名制之后,邮件中包含的个人喜好、消费习惯、私人生活以及社交对象等信息的利用价值
洛克王国天空城便会大幅度提高。一旦信息被黑客窃取或者被别有用心的商家利用泄露,便对公民的通信秘密产生极大地威胁与侵害;其次,宪法赋予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在实名制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进行匿名举报的道路将不复存在。而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比起举报者本就占据着更有利的位置,举报者信息公开更是便利了其打击报复的行为,使得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岌岌可危。长此以往,公民行使自身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的积极性将会受到极大地打压。
再者我们来看一看网络实名制所面临的法律依据问题。
很显然前四款都不在需要讨论的范围之类,那么究竟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网络实名制的规范性基础呢?据笔者查阅的相关信息,为网络实名制提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显而易见上述四部文件均不属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的范围,也就是说,网络实名制没有达到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既然如此,网络实名制在中国的推进和深入既涉及到其违宪的困境,又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其面临的问题可见一斑。
二、网络实名制面临的技术性难题
在韩国实施网络实名制之后,所谓的“身份证伪造器”的作弊软件自然也不出所料“横空出世”。这类软件可以伪造能出通过身份验证机制的韩国身份证号,从而用伪造的身份注册认证。同样,在我国,实名制是通过身份证来验证的,但是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很难确认。因此,想要凭输入身份证号的方式将网络账户与个人信息相联系的手段在技术层面上并不能完全达到实行实名制的初衷。
住宅风水方位>武汉热干面此外,另外一个被网民所质疑的便是拥有着无数网民信息的网站、论坛等是否能够妥善地保管这些私人信息,不至于导致因黑客攻击造成的个人信息外泄或者是网站服务人员本身为获取私人利益而出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这一技术问题得不到解决,网民们不可能放心地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网站运营商,实名制的推广和深入也无从得到其所必须的众基础。
三、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妨碍手机闪退
在我国,通说认为,言论自由指的是“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当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实名制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影响也是笔者在此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而反对网络实名制者认为,言论自由的核心价值在于交流思想、传播知识、探求真理,使人们自主地
表达见解,是走向进步、促进发展的必然途径,同时是追求个性自由、实现自身价值的必要条件,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石,是保持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网络实
名制的支持者则总是以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作为其宪法依据,即认为公共的利益凌驾于一切,公民的基本权利基于某种公共利益的目的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应然的。
龙的成语笔者认为,所谓的“公共利益”并不必然高于“私人权利”。对于公益与私权之间的关系应该更加辩证立体地看待。台湾的著名学者陈新民认为,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法律的保障,因此公民天生获得一种宪法性的自由,然而该自由的行使同时会影响到其他宪法所要保障的公共利益。因此,宪法一方面肯定基本权利行使的自由,而另一方面也承认该受到保障的自由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故两者之间存在一个隐藏的紧张关系。而此时正是需要立法者利用法律消弭和调和这个矛盾关系,在维持善良公俗的社会环境前提下充分保障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使和自由,由此公益与私权得以相辅相成,这也正是宪法的精神所在。简言之,公益与私权之间需要由法律来调和规制,使形成一种良性的平衡
关系,而不能一味地以公益之名牺牲公民的基本权利,打破应有的平衡。
我们应该明晰一点,宏观地看,网络时代的到来势必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行使达到一个前所未及的高度,我们应该感谢网络让我们的社会变成一个可以容纳所有公民的“海德公园”,得以尽情、理性地
表达自己,让思想摆脱桎梏,充分碰撞。在实名制实施前,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受到极少的限制和监督,不负有实名备案的义务,不需对思想信息的表达心存芥蒂。此时公权的消极行使是可以体现宪法精神的。然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其本
质即是公权力的强行介入,而公权更加容易充当“必然的恶”的角,公民与之相比处在极端弱势的地位,大众进而对自己应有的权力行使望而却步,前述韩国的案例中所披露的数据足以说明,是公权力阻碍了私权的行使。因此公权与私权的博弈过程要解决的应是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行使前提下,规避扰乱善良公俗的网络因素,而这需要的更多的是技术层面(包括立法和网络技术)的责任承担而不是一刀切让公权力遏制私权的充分发挥。
四、网络实名制对隐私权的妨碍
网络实名制的深入与推广,将会为这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推波助澜,具体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形:
1.个人对他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该类侵权行为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所谓的黑客攻击。黑客的网络攻击本身就需要较高的网络执法技术,在实践中也往往是缺乏有效的管制,同时也存在较大的立法空白。而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无疑为该类网络侵权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推波助澜。个人用户实名绑定,极易造成隐私信息(包括通信自由)的恶意盗取和侵犯,同时更有可能因为银行信息等泄露遭到经济损害,使得本身就难以管制的网络攻击行为变得更加棘手。
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网络平台提供者(IPP)为用户提供终端账号,若一概实名绑定,对于运营商而言个人的通信自由是出于完全的监督之下,毫无隐私可言,实属严重的侵权行为,同时很有可能催生通过信息交换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不良产业。
3.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如今电子商务的盛行使得网络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信息、住址信息等私密的个人信息与网络账号绑定一起,若推广实名制,无疑又是将网络消费者的隐私完全掌控在经营者手中,同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交易双方以及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何以信息如此不对称?2014年工信部已经对“垃圾短信”的限制正是立法,如若允许网络账户一概实名化,对“垃圾短信”立法限制的相关侵权事由更加会屡禁不止,更不用谈隐私权的保护。
综上所述,网络实名制要想得到实施,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是其无法回避的困境之一。
五、结论
网络实名制在韩国失败绝非偶然,其内在的诸多问题是其无法在韩国长期实施的根本原因。无论是违宪性问题,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无论是面临的技术性难题还是对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妨碍,都是实名制实施所面临的问题。因此,中国若是想要推行这一制度,则必须从其制度本身下手进行改变,解决实名制在上文中提到的各类问题,完善这一制度构建,达到多方面利益的一个平衡。
身份证的含义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网络实名制对于网络社会具有自身的积极意义,这也激励着许多学者不断地解决实名制带来的各种问题与弊端。当前社会上已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解决问题
的诸多方案(如“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等),笔者在此仅将实名制的问题进行总结,希望能够早日见到一个兼顾各方面的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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