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收缩毛孔产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053号  扇形周长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珠海周边游玩景点推荐罗毓莉王强力谭植元 
【审理法官】罗毓莉王强力谭植元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机长工资多少钱一个月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代理律师/律所】郭松岩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杨靖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林启辉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松岩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杨靖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林启辉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松岩杨靖林启辉刘军林烨 
【代理律所】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3.15活动方案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被告】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观点】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的(深福)安监罚〔2018〕D497号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的(深福)安监罚〔2018〕D497号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二是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针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明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整改期间组织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已形成相关培训记录的事实,即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其存在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不存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形,故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且逾期未改正缺乏主要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交的培训记录虽未体现考核结果,但不能据此认定其逾期未改正,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亦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范畴,不能以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非消防安全监管
机关为由认定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进行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故对于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以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提交的培训记录无记载考核结果为由提出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且逾期未改正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的关于许朝兵的询问笔录已记录其称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整改期间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同时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却显示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此情形下,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应进一步查明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已在整改期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未提交的原因,不能仅以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提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而认定其未建立该制度,故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逾期未改正亦缺乏主要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均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并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依法应予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其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亦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依法亦应予以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各负担人民币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35:52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10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某某区委办公大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松岩,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靖,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黄伟,区长。
赤壁赋原文及翻译     委托代理人林启辉,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敏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田面村“设计之都"田面创意设计产业园某某某某某某及某某某某某某v>代表人许朝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6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的(深福)安监罚〔2018〕D497号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深圳市迁唐餐饮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二是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