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qq签到【公布日期】1993.08.28
公益广告文案>艾糍粑∙【文 号】银发[1993]241号
【施行日期】1993.09.01 玩游戏电脑配置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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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银发<1993>241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人民银行再次调整存、贷款利率。现对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利率作相应调整:
  一、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往来资金中的上存、借用资金利率由原年利率8.1%调整为9.72%。
  二、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在总行的存储准备金和备付金利率,由原年利率7.92%调整为9.54%;向总行的贷款利率,由原年利率8.01%调整为9.63%。
  三、为便于核算,调整后的利率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四、考虑到今年的利率变动情况,总行对分行部分存贷款的内部得差补贴作适当调整。1、邮政储蓄长期存款,总行对分行的贴息,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2.34%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2.7%;2、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利率仍执行年利率4.68%,总行对办理此项专项贷款的分行的补贴,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1.98%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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