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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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出生,**,住******。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9189.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189.58元为基数,自***********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违约金暂计至*********止为3454.12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其在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保险理赔款包括本金18826.5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363.06元。
事实与理由:涉案保险合同**如下:
国庆节放几天假投保人:**。
被保险人:****************(以下简称********)。
保险人:*******。
险种: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号:PBBR2***********××××】(保险金额77407.65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保费缴纳方式:每月缴纳保费1161.09元,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
赔偿等待期:80天。
特别约定:(1)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2)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涉案保险条款:保单所适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涉案借款合同**如下:
周瑜打黄盖的歇后语贷款人:********。
借款人:**。
签约**:**********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
贷款金额:70000元(于**********发放)。
贷款期限:自*********************。
***:等额还本付息,每月23日偿还。
贷款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4.75%上浮40%执行;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6.65%。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浮动利率参照调整后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并按照贷款人相关政策执行。
罚息计收标准: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
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欠借款**:**自************未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拖欠贷款本金18826.5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363.06元。
保险理赔**:*******于**********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19189.58元。********出具保险赔款确认书,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同意以此解决保险单项下的全部索赔。
欠保险费**:涉案保费是从贷款发放之日即**********计算至理赔之日即**********,按每月保费1161.09元计算得出应交保费为35529.35元,减去已支付的保费31849.36元,截至理赔时间**********,***拖欠保费金额为3679.99元。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归还保险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向原告*******清偿全部债务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因为我的公司破产,我曾与原告*******协商,希望在我经济**好点后每月还款300元至500元,但原告*******不同意,并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催促我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保险合同**如下:
拟人的句子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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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77407.65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保费缴纳方式:每月缴纳保费1161.09元,缴费日期为银行扣款之日。
赔偿等待期:80天。
特别约定:(1)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2)保险人基于投保人违约而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追回赔偿款、违约金、
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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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佳句摘抄涉案保险条款:保单所适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偿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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