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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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朝阳一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边桥技巧法定代表人:陆新宁,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瑞洪,*,该银行职员。
有心人歌词被告:梁倩倩,*,1991年11月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与被告梁倩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瑞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倩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倩倩偿还原告牡丹贷记金卡(卡号:5256********)透支本金、透支利息共计65268.34元。其中:本金29959.55元,利息35308.79元(利息算至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8日起另计,计算方法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直至结清为止)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022年5月1日高速免费吗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1日,被告梁倩倩在我行申请办理牡丹贷记普卡(卡号:5256********),被告用信用卡消费后,未能按照我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按期归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本息,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威胁到我行信贷资产安全。为了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信用卡材料、信用卡章程、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各1份。
被告梁倩倩未作答辩。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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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消费方式。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了透支消费,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被告未在还款日之前偿还的,原告有权收取贷款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现被告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倩倩应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借款本金29959.55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月7日止,利息35308.79元,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5268.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本案受理费1431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131元,由被告梁倩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光德
人民陪审员 黄 庆
人民陪审员 韦常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春棉元旦发朋友圈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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