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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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魔兽世界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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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田小勇,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方、程行芳,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江,*,汉族,1994年6月19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陵区。空调内机滴水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诉被告安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铁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码头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方、程行芳,被告安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信用卡借款本金54563.18元、表内违约金3653.43元、表外利息16445.43元(截止到2021年11月19日),共计74662.04元。及从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表内违约金、表外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7月,被告安江分二次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二张,并填写《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并承诺无法还款时原告有权从被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物处置款中扣除信用卡透支款项。依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九条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经审查,同意为被告办理了二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360920********、52561300********,被告持卡后即通过这二张信卡开始透支,到2021年11月19日止,卡号为360920********的信用卡累计透支借款本金15270.11元、表内违约金1534.05元、表外利息4549.20元。卡号为52561300********的信用卡累计透支借款本金39293.07元、表内违约金2119.38元、表外利息11896.23元。被告透支后并未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约定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
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4563.18元,截止到2021年11月19日的表内违约金3653.43元、表外利息16445.4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安江答辩称,欠钱属实。但是从2019年开始,我就和原告联系说因为我能力有限,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想分期还款。但是原告方不同意。而且期间,原告突然把信用卡额度从56000元降到15000元,这个也是导致我不能及时还款的原因。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出示证据四组,第一组: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表二份、卡片启用凭条四份、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证明2017年4月、7月被告在原告处申请领用了信用卡。知悉并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原告已按被告申请发放了信用卡。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九条约定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二组:牡丹卡卡片信息查询,证明截止2021年11月19日,主卡号为360920********的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5270.11元、表内违约金1534.05元、表外利息4549.20元;主卡号为52561300********的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为39293.07元、表内违约金2119.38元、表外利息11896.23元。第三组:被告信用卡账户明细表,证明被告从原告处
申领的信用卡,截止2021年11月19日累计透支额达74662.04元。第四组:电话催收记录,证明被告透支后,原告一直通过电话及信函向被告进行催收。
对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4月、7月,被告安江分二次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二张,原告经审查,同意为被告办理了二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360920********、52561300********,被告持卡后即通过这二张信卡开始透支,到2021年11月19日止,卡号为360920********的信用卡累计透支借款本金15270.11元、表内违约金1534.05元、表外利息4549.20元。卡号为52561300********的信用卡累计透支借款本金39293.07元、表内违约金2119.38元、表外利息11896.23元。被告透支后并未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约定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形成诉讼。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以上事实,有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表二份、卡片启用凭条四份、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牡丹卡卡片信息查询,被告信用卡账户明细表,电话催收记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应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已明确表示知悉并全面理解合约的内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使用信用卡后未按期向原告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之后的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与被告就违约金的收取协商一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4399赛尔号谱尼怎么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54563.18元,并给付利息16445.43元(截止到2021年11月19日),及从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内衣品牌排行榜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由被告安江负担(直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立案时已经预交1666元,由本院退付其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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