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王海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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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 遇到你
代表人:沈维嘉,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耀,*,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为与被告王海耀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海耀立即向原告工商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0202.90元及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3月25日为5662.19元,
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费,上述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月2%)。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12日,王海耀填写了申请表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表明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申请表所附的《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王海耀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王海耀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王海耀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王海耀可按照工商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王海耀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工商银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王海耀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王海耀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工商银行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使用(电子
辞旧迎新的励志句子现金交易除外);工商银行对王海耀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王海耀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王海耀应承担牡丹信用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工商银行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工商银行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等等。申请表所附的《信用卡收费标准》载明,分期付款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收取;等等。此后,工商银行经审批向王海耀发放了尾号为4675的牡丹信用卡(后变更为尾号为6042的信用卡)。王海耀开始使用信用卡后,于2021年9月30日最后一次消费,于2021年11月21日最后一次还款,未按约归还全部透支本金,也未足额支付透支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等款项。截至2022年3月25日,王海耀尚欠工商银行透支本金90202.90元、透支利息3348.52元、违约金2313.67元,共计95865.09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0202.90元并支付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3月25日为5662.19元,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手续费、透支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隆中对原文翻译案件受理费1099元(已减半,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预交),由被告王海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林平
生命要继续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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