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王长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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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青山处处埋忠骨 何须马革裹尸还负责人:潘亚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营,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长胜,*,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浠水支行”)与被告王长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浠水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营、被告王长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浠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长胜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110194.37元(其中本金85636.44元,利息24557.93元,计算至2022年2月2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根据信用卡办卡流程为其办理贷记卡(卡号6222********)一张,信用额度18万元。该卡于2020年1月10日逾期,2020年3月10日进入不良记录,截至2022年2月23日,该卡透支本息合计110194.37元,其中本金85636.44元、利息24557.93元。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被告仍未按时还款,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王长胜辩称,2018年3月,我在工行办理了信用卡,2020年因为疫情和母亲住院等原因导致资金紧张,造成信用卡透支余额8万多元没有及时还款,我也有其他案件经过法院调解结案,邮政银行把我的退休金也划走了,我也想早点还钱给原告,但是我目前没有还款能力,我要求原告停息再还款,五年内把余款全部还清。复仇者联盟4 彩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暗黑攻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6日,被告王长胜(甲方)向原告工商银行浠水支行(乙方)申请牡丹信用卡并签订《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应通过电子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同意乙方选择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牡丹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通过甲方预留无法联系到甲方或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后甲方仍未还款的,乙方可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告催收,乙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甲方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
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应对享受免息还款期的透支交易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甲方连续两次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以外的透支消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等)金额的百分之十,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牡丹信用卡账户欠款;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甲方向乙方申
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计入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领用合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8年3月26日,原告工商银行浠水支行根据被告王长胜的申请,向被告王长胜发放信用卡个人卡(卡号6222********)一张。后被告王长胜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至2022年2月23日,透支消费85636.44元、透支利息及逾期违约金24557.93元,原告工商银行浠水支行依上述《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对该信用卡账户止付冻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长胜与原告工商银行浠水支行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工商银行浠水支行要求被告王长胜返还信用卡透支借款85636.44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4557.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长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返还信用卡透支借款85636.44元,支付利息、违约金24557.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4元,减半计收1252元,由被告王长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摇滚乐势力审判员  段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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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于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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