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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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玉笥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肖亮,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韬,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廖建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
中国985大学排名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以下简称峡江工行)与被告廖建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峡江工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建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景点排行榜原告峡江工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廖建芳向原告峡江工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6865元、利息4687.1元、违约金1794.95元,合计63347.05元(截止至2022年5月1日)以及2022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以尚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22年5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廖建芳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廖建芳于2020年1月14日在原告峡江工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被告廖建芳于2020年1月14日开始使用信用卡透支交易。截止至2022年5月1日,被告廖建芳共拖欠透支金额63347.05元(其中本金56865元、利息4687.1元、违约金1794.95元)。经我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无果。
被告廖建芳未答辩。
板块轮动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廖建芳于2020年1月14日在原告峡江工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初始授信额度是80000元),同时申明愿意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2020年1月14日被告廖建芳开始进行透支交易。截止至2022年5月1日,被告廖建芳共拖欠透支金额63347.05元(其中本金56865元、利息4687.1元、违约金1794.95元)以及2022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等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峡江工行的陈述及原告峡江工行提供的被告廖建芳的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启用单、(1520)查询牡丹卡账户截图、廖建芳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峡江工行向被告廖建芳核发信用卡后,被告廖建芳激活使用透支,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廖建芳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能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时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至2022年5月1日,被告廖建芳尚拖欠透支本金56865元、利息4687.1元、违约金1794.9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峡江工行要求被告廖建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63347.05元以及2022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建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建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支行偿还信用
灭蚊子最有效的方法卡透支本金56865元、利息4687.1元、违约金1794.95元,合计63347.05元(截止至2022年5月1日)以及2022年5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尚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被告廖建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世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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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吴 朋 西
书 记 员 王闵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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