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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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7.15
大学生实践报告施行日期
2015.07.15
文号
敦政办发〔2015〕70号
主题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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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敦政办发〔2015〕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敦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细则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敦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敦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敦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及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细则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四条 原则上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低保标准。具体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条 低保标准应按照我市维持常住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度,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第六条 低保标准每年根据我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适当调整,但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敦化市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现行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入党动机范文  第八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阶段性在外地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务工的成年未婚子女,户口未迁出的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强戒人员,公安机关认定的失踪人员,同一户口薄中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解教人员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规定
的特殊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第九条 原则上,持有敦化市辖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城市低保;持有敦化市辖区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低保。低保对象由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
嗨来电  以下情况可特殊办理:
  (一)持有我市居民户口,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在公安部门登记且连续居住超过1年以上(含1年),满足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及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可凭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居住地城市低保。
  (二)在我市连续居住超过18个月、拥有公安机关出具居住证明的侨民(包括港澳台人员)家庭,可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三)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敦化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申请人可凭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敦化市行政区域外居住的,建议申请人应将户口迁至居住地后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协助商请居住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敦化市现行低保标准核定家庭补差金额,享受低保待遇。
  (四)家庭成员户口类型相同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一般应将户籍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籍迁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地统一提出申请,申请地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家庭,居住地为城镇的统一申请城市低保;居住地为农村的统一申请农村低保。
  本条款所述居住地的确认以公安部门出据的居住证明为准。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主要收入项目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市民政局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查的追溯期,城市自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农村自申请之月起前12个月。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其中工资收入一般以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驻敦三大林业局职工存在季节性工资收入的,可按申请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发放记录认定。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收入,按照个人实际收入认定。未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务工人员及其他难以认定的人员,收入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但不应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赡(抚、扶)养费,一般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或属于“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因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且能提供有效法律文书或者票据的,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无文书约定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200%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的20%计算,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确定。离婚家庭子女抚
养费的认定,一般可按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计算,每个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应付的抚养费除以被抚养人数确定。
  (四)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参照《敦化市个体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因自然灾害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五)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扣除不计入收入部分后,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将一次性领取的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凭其有效法律文书确定支出金额或支出票据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六)补发的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等,按家庭人口和当地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可分摊月数。从补发的下月起,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七)出国务工人员年收入按人民币4—7万元计算。出国务工人员回国后,因病或其它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或没有收入的,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市人民政府应适时调整本地区行业收入评估标准。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费、丧葬费)。
文员职责  (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八)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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