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典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第5卷第1期2021年2月
西南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吴佳妮马景涛JOLRNAL OF SOLTHWEST FORESTRY L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Vol.5No.1
Feb.2021以民法典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张瑞倩张海夫
(西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233)
摘要:民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积极贯彻落实绿发展理念,从法律的层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绿发展作出规定,对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引领世界民法新潮流具有深远意义和里程碑价值。通过梳理民法典中关于生态文明与绿发展的主要内容,分析民法典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提出了以民法典引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文明;绿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1914(2021)01-0106-05
Leading by the Civil Code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Zhang Ruiqian,Zhang Haifu
(School of Marxism,Southwest Forestry Lniversity,Kunming Yunnan650233,China)
Abstract:The Civil Code,guided by Xi Jinping's thoughts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actively implements the concept of green development,and stipulates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from the legal level,which will have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and milestone value for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 and leading the new trend of civil law in the world.By studying the contents related to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in Civil Code,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 of Civil Code i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and puts forward the path of lea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 with Civil Code.
Key words:Civil Code,ecological civilization,green development,path
绿发展是21世纪人类文明演进的大趋势,从工业文明迈向生态文明不仅是一种文明的转变,更是一种发展方式的转变。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将生态文明建设写进了党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把生态文明建设由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使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化轨道上规范运行,必须要重视民法功能的调整与发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具有’生态世纪’的鲜明烙印,其’绿印迹’彰显了中国特的生态文明建设”[1]。民法典顺应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愿,把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人民事权利与生态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将生态环境保护直接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高度,精准掌握民法典“绿原则”“绿制度”“绿条款体系”的绿内涵,是有效贯彻落实民法典、发展我国生态
收稿日期:2020-09-10
作者简介:张瑞倩(1996—),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研究。Email:*****************。
第1期张瑞倩等:以民法典引领生态文明建设107
文明建设民事法律制度的必要前提条件。
一、民法典中关于生态文明与绿发
展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的内容如图1所示。
图1民法典的内容
Fig.1The content of Civil Code
(-)在总则中提出“绿原则”
民法典在总则中提出“绿原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绿义务”,并在各分编中具体规定可操作性条款,构成了系统完备的绿条款体系,民法典将“绿原则”“绿规范”贯穿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在源头严防方面,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将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要资源确认为国家所有;在过程严管方面,在物权编中提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合同编中提出“绿义务”;在后果严惩方面,以专门章节设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侵权责任制度。21世纪是以生态文明为显著标志的时代,民法典“绿原则”的提出既是我国现阶段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21世纪生态文明发展大势的需要。
(二)在物权编中提出生态保护要求
1.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
“物权编”的第247条、249条、250条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权属,第251条规定了野生动植物的权属。通过法律将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要资源确认为国家所有,将其纳入国有资源范围,解决了长期以来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所有权边界模糊、优质自然资源分配不公平等问题。我国实行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改革开放前,我国所有制形式比较单一,主要以行政手段来分配自然资源。改革开放后,尽管所有制形式结构发生了变化,但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方式没发生变化。“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自然资源权属及其交易制度,但未真正解决宪法上的’国家所有’与民法上的‘国家所有’的关系”[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并在本次民法典编篡工程中进一步体现,这一清晰明确规定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而且为整治破环生态环境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
2.明确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第二编物权编第325条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
度。我国在很长时间内通过行政手段无偿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没有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推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作为市场要素,由市场调节,可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价值,同时将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考虑在其产品定价范围内,大大提高了自然资源的价值。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再次强调,体现了生态资源有价,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或避免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造成浪费提供了法律基础。
3.设定行使物权“绿限制”
物权编把生态环保约束扩展到生产生活层面,规定行使物权应符合“绿限制”的要求。在生活方面,第294条规定了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的规定,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随意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第286条规定了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管理应符合“绿要求”;第290条规定了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的要求。在生产方面,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都应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些条款要求我们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生产生活,解决了以往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只以经济价值为考核量的弊端,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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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绿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的积极回应。
(三)提出生态保护义务
绿原则在合同编中体现在将生态环保理念融入生活细节中,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生态保护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相对于传统民法,是在契约自由原则上的创新,打破了传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度自由而忽视保护生态环境的问题。“绿义务”的规定不仅强化了生态保护理念,也体现了合同当事人对环境保护的义务。一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主动承担生态保护义务,把生态环保理念融入平时生活细节中。二是包装方式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包装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耗费了大量的资源,给环境带来了一定压力,民法典第619条对包装方式做了要求。三是节约用电,民法典第655条对节约用电做了要求。
(四)明确生态破坏责任
近年来,由于大气、土壤、水等自然资源持续遭到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问题已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生态破环、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灾难性影响。环境和资源立法的分离容易导致民事法律规范缺乏一致性,“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环境和资源立法分别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子系统,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分别立法”[2]。民法典以专门篇章的形式,用7个条文规定了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全面约束,对污染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责,通过私权限制来维护公共利益,弥补了近年来我国环境立法中的不足,真正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1)
明确指出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都是侵权类型,都应承担责任。2010年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只重视“环境污染责任”,而忽略了破坏生态应承担的责任,在长时间内带来了环境侵权规则适用的混乱。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实现了污染环境和破环生态侵权规则的统一。2)明确规定了破坏生态环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这是首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提出的赔偿性措施,加重了对破环生态环境的惩罚力度,大大提高了破环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对污染环境、破环生态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3)规定了关于生态环境破坏的担责方式。以前的环境侵权以“恢复原状”来实现责任担责,但很多破坏往往因为技术水平、经济条件限制而未能恢复到原先状态。民法典第1234、1235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者应该承担的修复责任以及该承担的赔偿费用,加重了恶意破坏环境者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对同类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具有警醒与震慑作用。4)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支撑。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拥有生态环境修复请求权,在诉讼制度中引入社会参与,解决了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为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统一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也为私法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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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现公民健康权
健康权属于马克思主义人权的思想,而健康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生态权益。长期以来,在日常生活中企业、个人破坏生态环境而导致大自然中空气、水、土壤等质量恶化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破坏给公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把公民的健康权纳入民事权利范畴,保护了公民的生态权益,顺应
了公民生态权益诉求,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健康权的案件提供了民法依据。
二、民法典对引领生态文明建设的
意义
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最高级形态。“生态文明建设,既可以指相对于近代工业文明(城市文明)的阶段性或局部性变革,也可以指对于近代工业文明整体尤其是其典型形态及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性(历史性)替代”⑷。生态文明建设是反思人类文明发展历程后的正确抉择,同时也是顺应绿低碳经济发展潮流的科学选择,它既继承与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文明思想,又汲取了我国古代思想家的生态智慧。编篡完成的民法典多处涉及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绿民事条款,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指导实践的较为详尽法律规范。
(一)民法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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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很早就把环境保护理念考虑在资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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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中,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环境侵权制度;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
规定了“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以专门章节具体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直面近年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社会现状,顺应实践发展要求与广大人民的美好期待,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的理论。民法典的编篡打破传统理念,新增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不论“绿原则”的提出还是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关于“绿条款”的具体规定,都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为依法追究各类破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豫园城隍庙(二)民法典“绿条款”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一个完全无视或忽视基本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个真正的法律秩序”[5]。面对当今世界生态环境日趋恶化、可利用资源日趋减少的现状,唯有各国团结协作才能共同解决面临的挑战。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积极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民法典积极回应当前人民热切关注的环境问题,体现中国风格、中国特,为世界亮明了中国绿发展的大方向,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三)民法典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自古以来,我们人类就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不断创造文
明并逐步提高生态文明意识。人类文明发展经历了从高度依赖自然的原始文明,到敬畏自然的农业文明和征服自然的工业文明,再到顺应自然的生态文明。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切忌违反自然规律,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民法典开世界先河在民事法律中注入“绿基因”,提出“绿原则”,并把“绿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传统民事主体人增添了一层“生态人”意蕴。并在物权编中把生态环保约束扩展到生产生活层面,如民法典第286条、294条规定了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管理应符合“绿要求”、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在合同编中,把生态环保理念融入人民生活细节中,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愿景,为美丽中国建设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实现保驾护航。
(四)民法典有利于满足广大人民对美丽环境的需要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环境质量水平影响人类生存基础,人们的美好生活离不开优美生态环境。新时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由“求温饱”变为“求生态”,人们对美好环境的向往更加强烈,生态环境占人们幸福生活指数的比例越来越高,生态环境问题逐渐成为民生领域高度关注的问题。民法典以“民”命名,说明民法典致力于反映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诉求,维护广大人民众的利益。其丰富的生态环保彩集中表达了当今人们进入生态文明绿经济发展新时代的渴望,同时也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五)民法典促进社会生产的绿转向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优质的生态资源成为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短板。为避免“未富环境先污”“未强资源先枯”的现象发生,我们要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典总则中提出的“绿原则”,在“合同编”中有关于合同当事人“绿义务”以及包装等条款的规定,让人们更加关注生态环境质量,积极践行绿低碳的生活方式,如绿消费、绿出行、绿投资等。在绿浪潮的推动下,绿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将进一步增强。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生产过程绿化,而且对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
三、以民法典引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的路径
(一)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领会其绿要义
民法典“民”字打头,是我国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涉及14亿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在民法典中,“生态”一词共出现21次,“环境”一词共出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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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西南林业大学学报第5卷
次,“生态环境”共出现12次,可见民法典绿蕴意之浓厚。在民法典中首次提出了“绿原则”,并将其贯穿于“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篇”中,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民法典的绿要义,积极推动民法典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构建生态治理现代化,维护自身生态权益,为美丽中国梦的实现添砖加瓦。
(二)加强民法典的宣传与教育,提升绿法律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众身边、走进众心里”⑷。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推进民法典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我们必须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和教育。要加强民法典相关术语解读,阐释好“绿原则”“绿制度”“绿条款”,引导其成为全社会成员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
一是各级党组织及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在党政机关的教育作用。二是积极运用多种线上线下方式,传播民法绿知识,在众中形成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将民法典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三)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推进普法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众身边、走进众心里”⑷。要加强民
法典相关术语解读,阐释好“绿原则”“绿制度”“绿条款”,引导其成为全社会成员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一是要在普法工作中健全民法典普法工作机制。今年是“七五”普法收官之年,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要在总结“七五”普法验收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八五普法”的谋划与工作安排,并将民法典的普法工作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工作。二是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系统对于民法典绿条款的学习和宣传。民法典为司法机关提供权威系统的裁判依据,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为提高执法、司法能力,必须深入学习民法典“绿条款”。司法机关可以将民法典学习纳入年度学习计划,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民法典学习宣传。国家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开展民法典主题学习宣传活动,形成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普法工作格局。四是要加强普法阵地的建设。在普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公益媒体、娱乐APP(、微博、抖音、快手、哗哩哗哩等)、商业广告屏等的传播作用,让民法典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以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普法的实效性。
(四)以民法典为指引,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
有中国特、回应时代要求、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为建成美丽中国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相关国家机关要继续健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一是民法典中的绿条款尽管有了突破性进展,但还需不断细化、补充。如第1229条“造成他人损害”的评判标准,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二是要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持续关注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加
强民法典绿条款相关联、相配套的的法律法规制定,形成以民法典为中心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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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
权益》[J].理论导报,2020(6):31-32.
粽叶怎么处理才好用(责任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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