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2.03.01
∙【字 号】赣公字〔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赣公字〔2022〕18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赣江新区公安局: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2月11日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江西省公安厅
2022年3月1日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目 录
苹果机器人 布里茨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住户口登记
第一节 立户、分户登记
第二节 户口申报
1.出生申报
2.收养申报
3.恢复申报
4.户口补登、补录
5.其他情形申报
第三节 申报项目登记
第四节 户口注销
1.死亡注销
2.出国(境)定居注销
3.其他情形注销
第五节 户口迁移
1.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2.居住就业、录(聘)用调动、人才、随军户口迁移
3.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4.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第六节 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1.户主变更
2.姓名变更
3.出生日期更正
4.民族变更
5.性别变更
6.其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七节 户口证件管理
第八节 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三章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第一节 居住登记
第二节 居住证管理
第四章 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一节 申领、换领、补领
第二节 审核、签发和发放
武陵春 李清照第三节 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第五章 人口信息查询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第四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五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户口、居民身份
证管理岗位民警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任职资格。
丰子恺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今日一别乐融融打一花名
中国传统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复印存档或留存电子档案。汤灿已死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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