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二 章 常住户口登记
第一节 立户、分户登记
第二节 出生登记
第三节 收养、入籍等登记
第四节 注销、恢复登记
第五节 迁移登记
第六节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七夕朋友圈说说第 三 章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第一节 暂住登记
第二节 居住证管理
第 四 章 居民身份证管理
第一节 申领、换领、补领
第二节 审核、签发和发放
第三节 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第 五 章 人口信息管理
第一节 人口信息采集维护
第二节 人口信息查询及共享
第 六 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余姚中考成绩查询四条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五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
第qq签名图片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为推进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提供技术保障,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档案的保管、转递、保密、借阅等制度,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第二章 常住户口登记
第一节 立户、分户登记
第十二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居民社区的,登记为集体户。
第十三条 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十四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英国女王是世袭制吗家庭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居民户口簿。
第十五条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如何办理抵押贷款集体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签发集体户口簿。
第二节 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另有规定冰墩墩怎么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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