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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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保温杯 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


连云港娱乐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种费用。其他诉讼费用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用、翻译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3)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费用,按实际成本收费;(4)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中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收费。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只限于财产案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结束时,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以及如何负担的制度。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败诉人负担的原则。我国立法也将之作为诉讼费用负担的最基本的原则。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人民法院决定负担;原告负担;协商负担;自行负担。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按照一审程序收取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求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诉讼费用应先由原告、反诉人、上诉人或申请人预交。预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不一定就是最终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要
在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或执行结束后,依审理的结果和执行情况按照一定的原则来确定。


      【诉讼费用的减、缓、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因经济上确有困难、无力负担或者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时,可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减、缓、免的制度。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来做出决定。诉讼费用的减、缓、免制度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交通费赔偿范围



      首先,在赔偿的计算上不再以实际必需的费用为限,而是转而规定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这一点差异应当注意。实际必需的费用同实际发生的费用可能一致,但大多是情形下是不一致,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赔偿,可以实现赔偿填补损失的真正功能。七夕取消


      其次,原先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交通费赔偿标准都是“凭据支付”,缺乏详细的规定,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细化,指出交通费赔偿以正式票据为凭,而且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交通费赔偿时,有了操作性更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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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交通费仅指受害人本人为而支出的交通费以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而支出的交通费用,没有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陪同受害人前往就医或者转院的交通费。而人身损害赔
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交通费的范围的界定,在时间上,既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也包括后来转院的交通费;在人员上,既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也包括必要的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计算交通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这一点难谓恰当,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数字,而是以与就医人数、次数相符合,以有关正式凭据确定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这种赔偿计算办法更符合现实情况,有利于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


电汇多久到账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费注意事项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交通费损失是实际财产损失。
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或者到外地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由于交通费的实际本身有限,即使转院外地,乘坐飞机也不会出现巨额交通费,其相对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数额而言所占损害赔偿总金额的比例也较小,因此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的标准与数额上大多是比较宽松的,而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代理律师也基本上不会提出或者不会提出太多的异议。《解释》对此也有一项限制规定,即以正式票证收据为准,票证的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致。《解释》规则看似规定得比较具体,但在实际中仍会有很多问题,例如乘坐出租车,除北京等少数几个城市的出租车车费发票可以记载时间与车程外,大多城市的出租车发票无法证明时间与地点,也无法证明乘坐的人数。其次,如果陪护人员每天都打的,护理时间一长,也可能会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诸如此类的细节,各地各个个案将会形成较大差距,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清晰证据的加以明确交通费开支。


      收集交通费的证据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需要取得有效票据,如运输部门的发票或正规收据。实践中有当事人为省钱去乘坐不合法的交通工具,无法取得有效票据,仅仅有一些收条之类,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这就提醒当事人在过程中的交通费的票据要保管好,
避免因为票据丢失而得不到赔偿。第二点,交通费的开支要遵循合理原则,即每一笔开支的具体用途都要说明其合理性。有些当事人嫌麻烦,一次向法院提交了大堆票据,但无法说明其具体用途,往往会被法院驳回。当事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保存证据的习惯,在每次发生交通费票据后,都要注明时间和用途,这样举证时法官能一目了然。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收集很多票据作为交通费的主张,如果用途不清,对方会追问该票据的来源与用途,主张者说不清就会给诉讼带来被动。


      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交通费的认定,相对于医疗费、误工费的规定相比,条件显得较为严格。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交通费的票证收据为准。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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