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亚威、张国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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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亚威,*,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清算组成员
被告:张国前,*,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
原告侯亚威与被告张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暨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亚威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海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雪梅
书 记 员 张润琳如何办理出国签证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六一儿童节朋友圈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a5纸尺寸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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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晚年唯好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
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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