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刘某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抚养纠纷 抚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送老师什么礼物最实用更适合【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45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晓娟赵楠楠张忠星
【审理法官】郭晓娟赵楠楠张忠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某2;刘某1
【当事人】刘某2刘某1
【当事人-个人】刘某2刘某1
【代理律师/律所】王正朔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正朔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代理律师】王正朔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武汉天兴洲大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刘某1之母朱某与刘某1之父刘某2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刘某1由朱某抚养至今,刘某2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即每月15日前按每月实发工资30%向刘某1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完成全部教育阶段止,成长实际发生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权责关键词】查询四级成绩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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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某1之母朱某与刘某1之父刘某2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刘某1由朱某抚养至今,刘某2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即每月15日前按每月实发工资30%向刘某1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完成全部教育阶段止,成长实际发生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关于刘某2所提其实发工资、刘某1教育医疗费用的认定问题,经查,一审对上诉数额的认定符合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二审予以维持。关于刘某2所提存在实际困难无力支付过高的抚养费的上诉请求,经查,一审关于刘某2给付抚养费数额的认定适应当下刘某1的实际需要和刘某2的负担能力,当实际需要和负担能力发生变化时,双方均可另行起诉变更抚养费数额。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2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6:45: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1法定代理人朱某与刘某2于2016年5月在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一项约定:刘某1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为男方每月实发工资的30%(男方应提供其工资转账明细),于每月15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全部教育阶段止,如遇物价上涨等因素,抚养费金额再由双方协商作相应的调整。儿子成长实际发生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朱某与刘某2离婚后,刘某1实际由朱某抚养至今,现主张刘某2未支付2017年4月起至今的抚养费。刘某2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2月期间在西安晶南城东置业有限公司就职,其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2月期间总收入为321230.33元。刘某2自2018年4月起在沈阳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职,其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总收入为207363元,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总收入为301209元。刘某2自2017年4月起至今向刘某1支付抚养费17000元。刘某1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发生教育费5
0955元,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因病发生医疗费15914.83元。又查明,刘某2已再婚,除本案原告刘某1外并无其他子女。
周公解梦梦见掉头发【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某1主张刘某2拖欠抚养费数额问题,根据已经当庭质证的工资流水、银行明细,可认定刘某2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2月期间总收入为321230.33元,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总收入为207363元,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总收入为301209元。刘某2在此期间已支付抚养费17000元。故刘某2应向刘某1支付自2017年4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231940.7元,并向刘某1支付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的教育费25477.5元,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的医疗费7957.42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根据刘某2的2019年的收入标准,刘某1现主张刘某2自2019年9月起按每月9682.85元标准向刘某1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刘某2提出每月需偿还多家银行分期贷款且父母病情严重的意见,刘某2大量借款行为不应抵制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刘某2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为其父母治病支出的事实,故对上述辩解,不
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1给付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231940.7元,并向原告刘某1给付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的教育费25477.5元,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的医疗费7957.42元;二、自2019年9月起,被告刘某2于每月15日前按每月9682.85元标准向原告刘某1支付当月抚养费,给付至原告完成学业止;三、驳回原告刘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2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某2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刘某2实际收入认定有误;2.刘某1教育费、医疗费认定有误;3.刘某2存在实际困难无力支付过高的抚养费。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亦予确认。
刘某2、刘某1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变焦是什么意思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45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曾用名刘某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
法定代理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朔,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2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某2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刘某2实际收入认定有误;2.刘某1教育费、医疗费认定有误;3.刘某2存在实际困难无力支付过高的抚养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某1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诉称 刘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某2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50081.645元(截止2019年8月);2、判令刘某2支付教育费和医疗费32642.42元;3、判令刘某2每月按9682.85元标准向刘某1支付抚养费;4、判令刘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1法定代理人朱某与刘某2于2016年5月在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一项约定:刘某1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为男方每月实发工资的30%(男方应提供其工资转账明细),于每月15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全部教育阶段止,如遇物价上涨等因素,抚养费金额再由双方协商作相应的调整。儿子成长实际发生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朱某与刘某2离婚后,刘某1实际由朱某抚养至今,现主张刘某2未支付2017年4月起至今的抚养费。刘某2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2月期间在西安晶南城东
置业有限公司就职,其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2月期间总收入为321230.33元。刘某2自2018年4月起在沈阳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职,其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总收入为207363元,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总收入为301209元。刘某2自2017年4月起至今向刘某1支付抚养费17000元。刘某12017年1月31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发生教育费50955元,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因病发生医疗费15914.83元。又查明,刘某2已再婚,除本案原告刘某1外并无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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