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1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王某1扶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扶养纠纷  扶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21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好的游戏名
【审理法官】刘清振常晓丰李祥 
【审理法官】刘清振常晓丰李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晓萌;王永新 
【当事人】王晓萌王永新 
【当事人-个人】王晓萌王永新 
丹霞地貌【代理律师/律所】程剑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郑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韩松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郝学会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剑锋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郑纯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韩松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郝学会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剑锋郑纯韩松郝学会 
【代理律所】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匪侠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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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永新 
【本院观点】关于学习费用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广东文化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学习费用的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应以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需求为限。王晓萌主张的艺术培训班费用、石家庄市就读学费及租房费用等花费均非义务教育和正常生活的必要支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晓萌诉称上述费用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是正常、合理的花费之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另案已生效的(2002)东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永新自2002年6月起每月给付王晓萌抚育费
300元至王晓萌独立生活之日止,故王晓萌诉称王永新以300元为基数支付2002年6月至2007年5月抚养费之主张因已在上述案件中处理,原审未予处理并无不当。王晓萌诉称应依据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基数,每五年为一个阶段,计算2007年6月至2019年8月抚养费之主张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晓萌于2019年5月17日已年满十八周岁,故其主张的自2019年9月至独立生活为止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晓萌因尚未独立生活所产生的超出原有抚养费的生活和教育的合理支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王晓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王晓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关于教师的名人名言2022-08-24 21:51: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3日对王永新与赵林亚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02)东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永新与被告赵林亚离婚;二、原告王永新与被告赵林亚之婚生女王晓萌由被告赵林亚抚养,原告王永新每月给付其女王晓萌抚育费300元(自二00二年六月起至其女独立生活之日止,由被告带)。三、原告王永新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私产房,归被告赵林亚所有;四、房屋诉讼费七百二十百元,由原告王永新负担五百元,被告赵林亚负担二百二十元。调解书中协议原告由其母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给原告抚育费3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房东出具的证明原告自2008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因在石家庄市实验小学上学,在附近因租房产生的花销,每月租金1000元,共计72个月,共计72000元;2、提交石家庄新世纪外国语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石家庄市就读,年学费为12000元,原告母亲与被告曾在调解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以负担原告的生活花销;3、提交石家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因高三复读租住学校附近房屋,房租每月2300元,租期为8个月,共计18400元,证明原告日后花销明显加大,需增加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数额;4、提交个体户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明被告设立并经营理发店,其有给付抚养费的履行能力;5、提交网上共青团截图,证明原告现在石家庄市第二十三中学复读高三,仍是在校学生,仍未独立生活,被告仍需承担抚养义务。被告质证意见:1、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证明人并未出庭作证,不能证明租
房的真实性以及真实给付了该房屋的租金,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交给付房租的银行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该费用真实发生,并且房租并非其必须支付的生活及学习费用,其可以住校也可以居家走读,所以该证据并非向被告主张抚养费的依据;2、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首先就读私立学校并非接受教育的首要方式,其不选择普通的义务教育,而选择高收费的私立教育,并非其必须支出的费用,并且其并未提交银行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真实发生,也并非向被告主张抚养费的依据;3、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首先租赁期至2019年10月3日起,该时间原告已经年满18周岁,被告依法不再给付抚养费,其租住房屋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被告无任何关联性,且其并未提交银行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真实发生,也并非向被告主张抚养费的依据;4、与本案无关联性,代表不了美发店是否盈利及因盈利数额,也并不能证明被告的给付能力;5、对三性均不认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其是否复读或者准备复读几次,都不是其向被告主张抚养费的依据。同时提交如下证据:1、2019年6月16日被告给原告转账3000元,原告拒绝接受,证明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原告拒绝接受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被告再婚后,于2007年10月13日生育女儿王某2的事实,证明被告还需要抚养其他被抚养人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原告质证意见:1、转账是在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生活费未果的情况下,得知
原告将要起诉,临时向原告转账3000元,并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抚养义务,其仅为了减轻责任刻意转账;2、因证据是复印件,经法官核实真实性后,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因此减轻被告的抚养责任。另庭审中,原告主张抚养费各阶段的标准及依据为2002年6月至2007年5月的抚养费以调解书中每月300元为基数乘以12个月乘以5年,为18000元;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的抚养费以河北省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8235元为基础乘以5年除以2等于20587.5元;2012年6月2017年5月的抚养费以河北省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1609元为基础乘以5年除以2等于29022.5元;2017年6月至2019年8月养费以河北省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20600元为基础除以12个月乘以27个月除以2等于23175元,以上共计90785元。被告对此有异议称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书每月300元进行给付,且原告至2019年5月17日已经年满18周岁,被告不再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原告主张的上述费用并未实际发生,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庭审后,原告提交河北薪火传媒有限公司收据,显示王晓萌于2018年12月1日交来编导课程20800元,被告以没有银行支付凭证无法证实其实际发生为由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民事调解书、出生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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