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攀梅与梁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苏08民终10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加雷朱佩马作彪
【审理法官】陈加雷朱佩马作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葛攀梅;梁浩
【当事人】葛攀梅梁浩
【当事人-个人】葛攀梅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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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许士广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士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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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葛攀梅
【被告】梁浩
【本院观点】上诉人葛攀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将现金5万元交付给了被上诉人梁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代理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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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上诉人葛攀梅是否已经现金偿还被上诉人梁浩5万元,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上诉人;从上诉人支付的利息数额来看,双方之间也是按照借条约定的1.5%利率标准以20万元借款作为基数计算利息的;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提起25万元借款时,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于上诉人葛攀梅关于已经向被上诉人梁浩偿还5万元现金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一审判决1万元律师费是否恰当,根据借条载明的内容,上诉人葛攀梅承诺,若逾期未还款,被上诉人梁浩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损失由
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对于1万元律师费能够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转账记录及发票,故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上诉人葛攀梅承担1万元律师费用并无不当。关于一审对案件诉讼费分担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本案诉讼系上诉人葛攀梅未按照借条约定按时偿还借款而产生的,一审法院判令葛攀梅承担诉讼费2607.5元及保全费1770元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葛攀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怎样才能化好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葛攀梅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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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1日,葛攀梅向梁浩梁浩出具借条1份,载明:“本人葛攀梅(身份证)从梁浩(身份证)借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于2020年10月21日之前归还。如果逾期未还,梁浩将通过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期间所产生的起诉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所有的损失全部由葛攀梅一律承担,特立此为据,出借人:梁浩,借款人:葛攀梅,借款日期2019年10月21日”。 2019年10月21日,梁浩通过银行向葛攀梅转账20万元,2019年10月23日,梁浩又通过支付宝向葛攀梅转账5万元。借款后,葛攀梅当日向梁浩转账5万元,并除去在借款当日偿还的3000元外,还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每月偿还3000元,上述还款共计77000元,余款未还,梁浩多次以方式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葛攀梅曾于2019年向梁浩借款5万元。 一审法院再查明,为实现本案债权,梁浩委托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本案,产生律师费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梁浩为保全葛攀梅财产,产生保险费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梁浩在庭审中及之后的谈话中,自认其20万元借款系从银行贷款获得并循环使用,其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认定20万元借款部分无效。葛攀梅因借款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一审法院对梁浩主张葛攀梅在扣除已返还款项27000元后返还款项173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余5万元,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葛攀梅收到借款后理应还款,故对梁浩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的
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律师费用,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葛攀梅承担逾期还款所造成的相关损失,本案律师费用系梁浩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但保险费用并非系诉讼的必要支出,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葛攀梅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梁浩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葛攀梅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浩17.3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7.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梁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5215元,减半收取2607.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77.5元,由葛攀梅负担。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葛攀梅提供新证据:1、其丈夫李兆峰在2019年6月6日的12万元取款记录;2、上诉人同事黄贝贝替上诉人写的14万元假借条,证明上诉人有现金在手中,偿还5万给被上诉人有资金来源。 被上诉人梁浩对于两份证据三性不予认可,提款记录提出来的钱被上诉人没有收到,和本案无关联性,借条并不能说明上诉人提出的款项是现金支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也没有收到任何现金。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葛攀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代理费。事实与理由:1.2019年5万元借款已经于2019年10月21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被上诉人梁浩,上诉人目前仅欠被上诉人17.3万元;2.一审判决葛攀梅承担1万元律师费不当;3.一审法院对于诉讼费分配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葛攀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葛攀梅与梁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民终10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攀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广,江苏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攀梅因与被上诉人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8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葛攀梅、被上诉人梁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葛攀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代理费。事实与理由:1.2019年5万元借款已经于2019年10月21日以现金方式返还给被上诉人梁浩,上诉人目前仅欠被上诉人17.3万元;2.一审判决葛攀梅承担1万元律师费不当;3.一审法院对于诉讼费分配不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浩答辩意见: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qq空间主页图片原告诉称 梁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葛攀梅偿还梁浩借款25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息1.5分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
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葛攀梅承担本案律师费1万元及保全保险费1000元;3.葛攀梅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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