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军锋与樊安民,李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30
【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819号
十大名牌无缝墙布【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军海韩瑶陈美丽
【审理法官】张军海韩瑶陈美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军锋;李喜庆;樊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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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万军锋李喜庆樊安民
【当事人-个人】万军锋李喜庆樊安民
【代理律师/律所】张巍宇陕西宇诚斌律师事务所;冯祺陕西宇诚斌律师事务所;孙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巍宇陕西宇诚斌律师事务所冯祺陕西宇诚斌律师事务所孙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巍宇冯祺孙博
【代理律所】陕西宇诚斌律师事务所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手动挡改自动挡【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万军锋
【被告】李喜庆;樊安民
【本院观点】2012年8月20日万某某、樊安民向李喜庆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且有之前合伙人马志强的签字,可以印证火锅店合伙人协商退伙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欺诈恶意串通书证证明力维持原判清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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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2年8月20日万某某、樊安民向李喜庆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且有之前合伙人马志强的签字,可以印证火锅店合伙人协商退伙的事实。之后李喜庆虽在部分进货单签字,火锅店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者亦为李喜庆,对此李喜庆称其是当地人,故在协商退伙后仅是帮助火锅店办理经营必备的手续,但已经不再参与合伙经营。万某某主张出具借条后李喜庆继续参与合伙经营,其不能合理解释既然李喜庆未退伙,为何不将出
具的借条收回。本案中,借条作为书证的证明力明显优于其他证据,一审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万某某称诉讼时效经过一节,因被上诉人李喜庆一直在主张其权利,故对此节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万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4:18: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李喜庆、马志强、樊安民三人在甘肃省XX城县XX镇XX路合伙开办了渝圣川香鸭掌火锅店(以下简称火锅店),李喜庆是负责人。2012年7月17日该火锅店正式成立(个体工商经济户口登记日)。后有万军锋加入合伙。此后李喜庆、马志强、樊安民、万军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马志强和李喜庆退出。2012年8月20日,万军锋支付马志强200000元。同日,万军锋、樊安民向李喜庆出具借条“
苹果faceid今借到李喜庆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万),月息3分,月清还伍万元整,如不守约,双倍付息。借款日期2012年8月20日"。马志强以证明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2012年9月20日该火锅店因经营不善,由工商部门登记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李喜庆与万军锋是合伙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万军锋主张双方是合伙纠纷,称马志强退出合伙后,李喜庆一直参与经营,依然是合伙人但上述火锅店已于2012年9月20日登记注销,此后的经营活动不能构成合伙有效。 按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中,万军锋、樊安民向李喜庆出具借条,双方已经达成债权债务协议,本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万军锋、樊安民应当按照借条向李喜庆偿还欠款。万军锋称该借条虽然是他本人签名,但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的情形。万军锋对该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借条真实、合法,有效。万军锋和樊安民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是李喜庆的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喜庆既可以向万军锋、樊安民共同主张偿还责任,也可以向其中一人主张偿还责任。李喜庆只向万军锋一人主张清偿,不违反法律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万军锋应当按照借条向
李喜庆偿还20万元,双方约定“月清还伍万元",还款期间应当截止2012年12月20日,对于借条中约定的“月息3分,如不守约,双倍付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月息2%计,利息起算时间没有约定,应当从还款到期之日起算。万军锋在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后,可向樊安民主张其应承担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万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喜庆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2%)樊安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2150元由万军锋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万军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因合伙而产生,属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借条只是形式,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一审法院认为火锅店2012年9月20日注销与事实不符,当时只是申请注销,随后在2013年1月17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根据当时的日常记账报销凭证显示,被上诉人仍然在参与火锅店实际经营和管理,并未办理退伙手续。即使借贷成立,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应驳回被上诉人请求。 综上所述,万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万军锋与樊安民,李喜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4民终8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军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宇,陕西宇诚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祺,陕西宇诚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喜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樊安民。会计记账软件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军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军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因合伙而产生,属合伙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借条只是形式,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一审法院认为火锅店2012年9月20日注销与事实不符,当时只是申请注销,随后在2013年1月17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根据当时的日常记账报销凭证显示,被上诉人仍然在参与火锅店实际经营和管理,并未办理退伙手续。即使借贷成立,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应驳回被上诉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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