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羽佳、谢阿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葛羽佳、谢阿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933号 
【审理程序】炒花蛤二审 
【审理法官】张淼谷丰民汤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葛羽佳;谢阿妮;葛树辉;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葛羽佳谢阿妮葛树辉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葛羽佳谢阿妮葛树辉 
【当事人-公司】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郑鸿翔、李美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鸿翔、李美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鸿翔、李美 
【代理律所】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秦始皇陵兵马俑的简介与历史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葛羽佳;葛树辉;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谢阿妮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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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9 19:56:16 
葛羽佳、谢阿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29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葛羽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翔、李美,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阿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纲、张婷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葛树辉。
     一审被告: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2区12层。
     法定代表人:葛雨雷。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羽佳因与被上诉人谢阿妮,一审被告葛树辉、广东昱嘉华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嘉华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谢阿妮一审诉讼请求:一、葛羽佳、葛树辉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葛羽佳、葛树辉支付借款利息及资金损失(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昱嘉华讯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资金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葛羽佳、葛树辉和昱嘉华讯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万元及诉讼保全费损失3000元;五、葛羽佳、葛树辉和昱嘉华讯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葛羽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谢阿妮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谢阿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65元,由谢阿妮负担1070元,由葛羽佳负担18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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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后,上诉人葛羽佳不服,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返还1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投资合作关系。案涉100万元属于合作保证金,双方未达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合意,返还合作保证金的条件不成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驳回被上诉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一、谢阿妮确认案涉100万元为项目合作保证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双方属于投资合作关系并履行了大量工作,且双方未达成解除或终止合作的合意,返还案涉100万元的条件不成就。
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谢阿妮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葛羽佳到谢阿妮借款,谢阿妮出于帮助朋友的初衷将100万元打到了葛羽佳父亲账户上,葛羽佳亦在后来的中多次承认借款事实并承诺会向谢阿妮补借条,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二、谢阿妮与葛羽佳之间未形成具体的投资合作协议,也未就投资合作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葛羽佳本人信用差,涉及多宗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葛羽佳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其与谢阿妮属于投资合作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
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状内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葛羽佳主张案涉10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投资合作款,但其提交的聊天记录尚不能证明其与谢阿妮就案涉款项达成了明确的投资合作合意。相反,谢阿妮自2020年1月3日起就要求葛羽佳偿还案涉100万元借款。在2020年3月12日的聊天记录中,谢阿妮要求葛羽佳还款,葛羽佳未拒绝,并表示“已着公司财务处理了,随时注意账户即可”。聊天记录已足以证明谢阿妮与葛羽佳之间就案涉款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葛羽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葛羽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康熙的第八个儿子
落款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谷丰民
审判员 汤 琼颜代表的意义
科技小报资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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