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庞继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庞继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1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0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 
【文书类型】花灯的制作方法判决书 
【当事人】张明;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张明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明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 
【当事人-公司】数字密码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祥宝、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黄露、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祥宝、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黄露、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祥宝、梁楚雯黄露、李来斌 
【代理律所】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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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庞继余;付远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美白产品排行榜10强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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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外,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紫金保险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支付了赔偿款13900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经审查,该行为属于紫金保险公司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正确性,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仍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张明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张明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明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庞贤文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庞文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庞贤文、庞文生受伤,其中庞贤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贤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庞文生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过复核,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南海交警部门的上述事故认定结论。经审查,上述事故认定结论是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张明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外,死者庞贤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且其自身没有佩戴头盔,该行为对导致其损害结果具有一定过错,故综合考虑本案各方面的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张明对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赔偿款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明主张赔偿责任比例应为10%,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可知,紫金保险公司已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支付了赔偿款139000元及一审案件
受理费1176元。经审查,该行为属于紫金保险公司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正确性,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仍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张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9287.12元,减半收取4643.56元(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已预交),由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负担1470.56元,由张明负担1997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76元,其中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的1176元已经支付给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9.76元,由张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57:04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张明的赔偿责任认定过高。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为建议降低张明的赔偿责任。张明当时的酒精测试结果仅为33.6mg/100ml,仅是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明显没有达到醉驾影响交通安全的程度,且张明已受到了行政处罚。本次事故起因是死者庞贤文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冲红灯与张明驾驶的粤E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张明驾驶车辆在绿灯通行情况下左侧有来车不在其合理预见范围内,庞贤文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通过,并且未佩戴头盔,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张明虽然有饮酒,但该酒精含量并未使张明达到危险驾驶的地步,张明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证据证明张明饮酒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明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过高,应认定张明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张明仅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向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赔偿112981.93元(已扣除张明垫付的10000元);2.由庞继余、付远芳、卢某、庞某1、庞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明、庞继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6民终130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梁楚雯,均系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鸽子养殖方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继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远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1。
     法定代理人:卢某(庞某1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2。
     法定代理人:卢某(庞某2的母亲)。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李来斌,均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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