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东平、张磊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互联网金融模式【审结日期】2022.05.09
【案件字号】(2022)辽03民终1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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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瑶于淼戴艳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尤东平;张磊;黄杰;苏春阳
【当事人】尤东平张磊黄杰苏春阳
【当事人-个人】尤东平张磊黄杰苏春阳
【代理律师/律所】鲁杰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鲁杰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鲁杰
【代理律所】辽宁律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尤东平;张磊;黄杰
【被告】苏春阳
【本院观点】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据相互约定共同从事基本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虽然与张磊的劳务合同为苏春阳一个所签,但该劳务协议的目的是为黄杰、尤东平、苏春阳合伙的共同利益。张磊在追讨劳务费的同时要求给付机费等相关费用合乎常理,二审中,张磊提供了机票定票截图,故对于机票费用2468元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清算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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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张磊于2019年9月5日乘坐飞机前往柬埔寨,机票费用1016元。2019年12月6日,张磊乘飞机飞回沈阳,机票费用1452元。往返机票合计2468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依据相互约定共同从事基本一营业的经营性组织。本案中,黄杰、尤东平、苏春阳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承接柬埔寨西哈努克港自由女神晶海国际度假城工程项目,合伙协议签订于2019年9月15日,苏春阳与张磊的劳务合同签订于2019年9月5日,早于合伙协议。经查,劳务合同与合伙合同
中约定的为同一工程项目且张磊确实前往柬埔寨履行劳务合同,黄杰、尤东平对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自由女神晶海国际度假城工程项目中张磊提供劳务的事实也表示认可。本院认为,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为了共同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虽然与张磊的劳务合同为苏春阳一个所签,但该劳务协议的目的是为黄杰、尤东平、苏春阳合伙的共同利益。现张磊要求按照劳务合同的要求支付劳务费于法有据。苏春阳作为合伙人认可张磊的月工资标准1万元,张磊要求按照月工资1万元的标准支付工资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规定,黄杰、尤东平、苏春阳三人理应对给付张磊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尤东平和黄杰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黄杰主张案涉劳务合同为虚假合同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张磊的工作期限一节。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劳务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工程竣工为止。尤东平、黄杰均主张该工程于2019年10月20日停工,而张磊确认10月20日只是暂停施工,随后其继续在工地提供劳务。依据张磊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其在10月20日停工之后继续为该工程提供了劳务,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供劳务的期限为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19日并无不当,张磊
的该节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磊主张应当支付交通费用、签证费3511元一节。如前所述,张磊受雇于苏春阳、尤东平、黄杰三人,前往柬埔寨提供劳务,劳务合同未对交通费、签证费等作出相关约定。但张磊提供劳务的工作地点为国外,旅途遥远,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前往,黄杰、尤东平、苏春阳三人对此为明知。本院认为,张磊在追讨劳务费的同时要求给付机费等相关费用合乎常理,二审中,张磊提供了机票定票截图,故对于机票费用2468元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其主张的签证费用336元,车票费用175元未提供证据,但张磊主张的签证费及其他交通费数额合理,本院予以认可。故苏春阳、尤东平、黄杰应支付其交通和签证费用合计2979元(2468元+336元+175元)。 综上所述,黄杰、尤东平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张磊的部分上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人民的名义全集 下载【裁判结果】一、维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黄杰、尤东平、苏春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张磊交通费等费用2979元; 四、驳回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黄杰、尤东平的上诉请求。
放羊的星星全部歌曲如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438元,由张磊负担189元,由黄杰、尤东平、苏春阳共同负担249元。二审受理费764元,由张磊负担137.5,由黄杰、尤东平共同负担62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国师2022-09-23 04:13:14
中国10大悍匪【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5日,尤东平、苏春阳、黄杰签订三人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承接自由女神晶海度假城范围内架管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土建工程以及其他零散工程。第二条:三人合伙经营股份分配:尤东平,占股份40%,苏春阳占股份30%,黄杰占股份30%。第四条:盈余分配以及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情债时,按各合伙持股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1、尤车平负责工程现场及人员管理工作,苏春阳负责财务及出纳管理,包括备用金。2、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有事务的经
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以及知情权。张磊受雇佣在黄杰、尤东平、苏春阳合伙工地处工作,在用工结束后,张磊与苏春阳补签劳务合同一份,对张磊的工作内容、工资等情况进行确认。该劳动合同写明:第一条: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要聘请乙方在位于“柬埔寨西哈努克港自由女神晶海国际度假城”工程项目中进行劳务施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费,乙方表示同意。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自2019年9月5至工程竣工为止。……第三条:甲方负责乙方去施工地点往返机票费用,和落地签证的费用。由甲方给乙方全额报销。合同期内,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食宿(供吃供住)。第四条:劳务工资与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工资10000元人民币。工资为月结,结算日期为次月5号进行结算,支付现金或转账进行发放工资。第五条: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需要,从事电工电焊岗位工作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工作数量,达到相应质量要求。张磊主张工作两个月零六天,黄杰认可张磊于10月20日停工,尤东平认可张磊工作约40天左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本案中尤东平
、苏春阳、黄杰雇佣张磊从事劳务活动,苏春阳与张磊签订劳务合同确认张磊月工资为1万元。关于工作时间,黄杰认可张磊于10月20日停工,尤东平认可张磊工作约40天左右,结合张磊主张及陈述,本院认定张磊工作时间为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0月19日,故应按约定及时付清全部劳务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给付张磊工资14516元(10000+10000/31天×14天)。关于张磊要求支付交通费、签证费、车票费一节,因张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费用实际发生及数额,故不予支持。 关于张磊要求按照农民工工资补偿条例一次性补偿5万元一节,张磊主张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关于张磊要求黄杰、尤东平、苏春阳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尤东平、苏春阳、黄杰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合伙特征,张磊为尤东平、苏春阳、黄杰提供劳务,现欠张磊工资未付,此款应认定合伙债务,故本院予以支持黄杰、苏春阳、尤东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黄杰、尤东平、苏春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张磊工资14516元;二、驳回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张磊负担189元,由黄杰、尤东平、苏春阳负担2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张磊249元。 二审中,张磊提交机票的往返记录,用以证明机票费用。张磊申请证人张某出庭,张某称张磊的工资是每月1万元,该工作是其给张磊联系的,是让张磊干电焊工。刚开始给张磊定的是力工,去了后电焊缺人,还有电工他也干。张棉生称其与张磊具有亲属关系。本院认证,机票记录本院予以采信。张某与张磊具有亲属关系,证明力较弱,但其证言与苏春阳的证言基本一致,故该证言本院予以采信。黄杰提交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原告是张某,用以证明张某也是力工工资标准是6000元,跟张磊是相同的工种。本院认证,因张某称张磊并不完全做力工,故该判决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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