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跃滨、陈庚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5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华
【审理法官】张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跃滨;陈庚国;谢成龙;纪茂元
【当事人】郑跃滨陈庚国谢成龙纪茂元
【当事人-个人】郑跃滨陈庚国谢成龙纪茂元
哪种中奖率高【代理律师/律所】姚柏年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柏年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柏年
【代理律所】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跃滨
【被告】陈庚国;谢成龙;纪茂元
【本院观点】郑跃滨上诉主张双方发生纠纷其并未动手,陈庚国先挑起事端并先动手,郑跃滨不应自负部分责任。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法院调查取证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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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跃滨上诉主张双方发生纠纷其并未动手,陈庚国先挑起事端并先动手,郑跃滨不应自负部分责任。经审查,本案纠纷发生后,郑跃滨、陈庚国、纪茂元、谢成龙均到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郑跃滨还提供了其与陈庚国、纪茂元的通话录音,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认为陈庚国、纪茂元、谢成龙应对其损伤承担全部责任,本院不予采纳。郑跃滨并无证据证明纪茂元、谢成龙也参与殴打导致其受伤,其要求纪茂元、谢成龙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郑跃滨在二审中申请法院向泊璟廷小区18幢603室业主调查取证,以证明陈庚国、谢成龙、纪茂元殴打郑跃滨,郑跃滨未使用
工具反击,只是用脚踢以自卫。因郑跃滨申请调取的证据属证人证言,不属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且其在一审中也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误工费,郑跃滨在一审提供的记账本系其自行制作,且与实际接单、安装时间不一致,和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中并不能显示哪部分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证人证言也不能说明郑跃滨的损失情况,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郑跃滨因受伤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一审法院酌情根据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亦为合理。综上,郑跃滨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上诉人郑跃滨负担230元,被上诉人陈庚国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郑跃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3:53: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跃滨系纱窗安装(含铝合金框和纱窗材料提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查报告个体从业人员,承揽了宁波市鄞州区泊璟廷小区18幢603室房屋的纱窗安装。陈庚国系宁波市鄞州区慕亿门窗厂老板,经泊璟廷小区物业推荐为18幢603室房屋安装阳台门窗。2019年6月1日早上,陈庚国安排其员工即谢成龙、纪茂元在该户安装阳台门窗。10时多,陈庚国因送零部件来到该户,其在该户门口碰到欲安装纱窗的郑跃滨,双方因言语摩擦进而上升至肢体冲突。谢成龙、纪茂元在屋内听到动静后即走出门外进行劝架。肢体冲突发生后,郑跃滨即向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新城派出所报警,各方均到派出所做了笔录。肢体冲突导致郑跃滨受伤,郑跃滨于2019年6月1日下午到宁波明州医院急诊就诊,并住院4天,于2019年6月5日出院。医院出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并建议休息2周,避免劳累。郑跃滨支出医疗费合计3315.43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郑跃滨与陈庚国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采取措施不当升级为肢体冲突,进而导致郑跃滨受伤,两人对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根据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酌定由陈庚国对郑跃滨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跃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应按2018年度宁波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郑跃滨在一审提供了记账本、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可说明2019年2月至5月的平均纯收入为34500元左右,受伤的6月收入仅为17000元左右,6月也是旺季,经营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为17480元。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所针对的收入仅是证人本人,与郑跃滨不具有同一性不当,本行业成本固定,收入差距不大。二、陈庚国只承担60%的责任不公平,应承担全部责任。陈庚国一方有三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郑跃滨受伤比陈庚国更重,对方三人没有明显受伤,郑跃滨也不可能主动挑衅。陈庚国要承包涉案小区的铝合金门窗业务,要外人不得参与,谢成龙、纪茂元是陈庚国设立的门窗公司的临时工,听从陈庚国一起殴打郑跃滨。郑跃滨在一审曾申请法院依职权询问涉案小区18幢603室的业主,该业主目睹了整个过程,可说明郑跃滨在被殴打过程中没有还手,更没有使用器械。谢成龙、纪茂元也参与殴打郑跃滨,也应承担责任。
郑跃滨、陈庚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很想你鼓舞的反义词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民终5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跃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柏年,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军事实力世界排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庚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豪,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军,宁波市鄞州区开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成龙。
笔记本电脑如何保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茂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跃滨因与被上诉人陈庚国、谢成龙、纪茂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9)浙0212民初1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郑跃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应按2018年度宁波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郑跃滨在一审提供了记账本、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可说明2019年2月至5月的平均纯收入为34500元左右,受伤的6月收入仅为17000元左右,6月也是旺季,经营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为17480元。一审法院认为证人证言所针对的收入仅是证人本人,与郑跃滨不具有同一性不当,本行业成本固定,收入差距不大。二、陈庚国只承担60%的责任不公平,应承担全部责任。陈庚国一方有三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郑跃滨受伤比陈庚国更重,对方三人没有明显受伤,郑跃滨也不可能主动挑衅。陈庚国要承包涉案小区的铝合金门窗业务,要外人不得参与,谢成龙、纪茂元是陈庚国设立的门窗公司的临时工,听从陈庚国一起殴打郑跃滨。郑跃滨在一审曾申请法院依职权询问涉案小区18幢603室的业主,该业主目睹了整个过程,可说明郑跃滨在被殴打过程中没有还手,更没有使用器械。谢成龙、纪茂元也参与殴打郑跃滨,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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