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春校、廖集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春校、廖集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7 
【案件字号】(2020)桂05民终14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能媛文庆强明智 
【审理法官】何能媛文庆强明智 
【文书类型】psp联机游戏判决书 
【当事人】叶春校;廖集珍 
【当事人】西瓜 膨大剂叶春校廖集珍 
【当事人-个人】叶春校廖集珍 
【代理律师/律所】覃臣寿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陈伟华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覃臣寿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陈伟华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覃臣寿陈伟华 
【代理律所】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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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廖集珍 
【本院观点】自定义qq头像一审已查明叶春校为廖集珍支付住院医药费10000元并在判决时已作相应扣减,另2800元为廖集珍当天的急诊费用,不包含在住院费用里,亦未主张。本案的事故经
交警部门认定叶春校承担全部责任,廖集珍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经过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维持该责任认定且叶春校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春校承担全部责任,廖集珍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经过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维持该责任认定且叶春校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人承担,叶春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廖集珍已通过医保报销部分费用,其主张应扣除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委托鉴定
机构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廖集珍案发后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用于本案事故造成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和原本患有疾病所支出的费用进行了区分,该中心鉴定意见认定廖集珍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右眼白内障为其自身疾病,与本次车祸无关,剔除了医疗费用1468.03元,并针对叶春校所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回复。一审选定鉴定机构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资质,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叶春校主张一审未扣除与本案事故无关的费用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廖集珍需转院是由于北海市人民医院的已无法满足其疾病的需要,需转移到上级医院,亦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故转院后的费应由叶春校负担。一审确定的各项费用合理有据,本院均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叶春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7.56元,由上诉人叶春校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2:34:54 
叶春校、廖集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快递价格比较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5民终1405号武装押运
     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春校。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臣寿,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祥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廖集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华,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叶春校因与被上诉人廖集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春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臣寿、劳祥婷,被上诉人廖集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叶春校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一、一审确定的医疗费数额163393.39元中有部分费用已有社会保险盖章,极有可能已经在廖集珍或其丈夫沈扬山名下报销,已经报销的金额应予以扣除。上诉人实际缴纳的费用是12800元,该费用没有全部扣除。二、被上诉人的疾病中,其中红斑狼疮、胸部陈旧性骨折、胸腔积液、眼部疾病等均不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该费用应在医疗费用中扣除。三、本次交通事故仅伤及被上诉人的腿部,对腿部以上部分并未伤及,一审鉴定机构认定“肺挫伤、创伤性胸腔积液均为本次车祸直接导致”是错误的,二审有必要重新鉴定。四、被上诉人的病历本没有提交法庭审查。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医疗费,没有医院正规发票证明,预交款复印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被上诉人在北海期间病情稳定,病情好转,其没有转院的必要,其转院并未经上诉人同意,转院后到广东无关本次车祸的疾病,与上诉人无关,该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到广东,本身就是对北海医院的否定,增加的医疗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五、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本案事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并且不排除被上诉人与其他摩托车相撞的情况。被上诉人有白内障历史,且年龄至64岁已经达到不能驾驶快速交通车辆的年纪。交通事故视频显示被上诉人有明显的左转行为,并且没有靠边停车,直接停在路中间,未打转向灯占据上诉人行驶车道才是造
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关于一审在没有证据情况下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上诉人不认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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