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彦军与孟庆文、杨宝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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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1.20 
【案件字号】(2020)吉08民终6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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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裴小明戴红娟孙晓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彦军;孟庆文;杨宝权 
【当事人】李彦军孟庆文杨宝权 
【当事人-个人】李彦军孟庆文杨宝权 
黄沙百战穿金甲的下一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彦军 
【被告】孟庆文;杨宝权 
【本院观点】(一)关于杨宝权受伤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杨宝权受伤承担责任比例的问题。本案中,杨宝权受雇于李彦军,杨宝权按照李彦军的要求提供劳务,杨宝权与李彦军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杨宝权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害,应当根据杨宝权、李彦军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杨宝权身体健康且属于正常的成年人,在给搅拌机加注润滑油时,应当将机器停止运行,而且杨宝权应当认识到戴手套给运行中的搅拌机齿轮加注润滑油的危险,杨宝权受损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但杨宝权作为一个正常的健康成年人在该事故中造成一手指残疾,会对以后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原审法院结合案情,酌定李彦军对杨宝权所受损失承担80%责任,杨宝权对自身所受损失承担20%责任正确。孟庆文与杨宝权无劳务关系,孟庆文对杨宝权所受损害无过错,原审认定孟庆文对杨宝权所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审判决结果是否超出了杨宝权的诉讼请求的问题。虽然杨宝权在一审的诉状中没有明确提出医疗费的事,但在庭审中已明确的表示这个起诉不包括之前给付的医疗费。因为住院的医药费是上诉人垫付的,杨宝权只要求赔偿后续费及其
他的费用。原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及现有的证据将医疗费列于其中,进行责任比例划分正确,原审判决没有超过杨宝权诉讼请求。    (三)关于上诉人要求杨宝权退还自己垫付的医药费,而杨宝权重复报销,从医保得到的5200元钱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修订)》第十一条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要求杨宝权退还其从医保报销的5200元钱给自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彦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李彦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雷锋精神演讲稿
【更新时间】2021-11-06 06:49:03 
好段摘抄50字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宝权受李彦军雇佣,从事铲车司机和操作搅拌机工作。2019年7月7日早晨约5时30分许,杨宝权到施工现场给运行中的搅拌机上润滑油,杨宝权右手拇指被搅拌机齿轮绞伤。杨宝权受伤后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9天。2019年7月27日杨宝权到洮南市人民医院住院4天,于2019年7月31出院。李彦军为杨宝权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24484.91元(洮南市医院3596.32元%2B长春中日联谊医院20888.59元)。杨宝权起诉后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天数及后续费用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误工期限以70天为宜(含住院期间及后续期间);后续费为9000元;伤残筹等级为十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一方在劳务中受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宝权受雇于李彦军,杨宝权按照李彦军的要求提供劳务,杨宝权与李彦军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杨宝权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害,应当根据杨宝权、李彦军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杨宝权按李彦军安排从事开搅拌机工作,杨宝权给搅拌机加注润滑油是为了维护和保养机器正常运行,杨宝权为此受损伤系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李彦军应当对杨宝权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杨宝权身体健康且属于正常的成年人,杨宝权给搅拌机加注润滑油时应当将机器停止运行,而且杨宝权应当认
识到戴手套给运行中的搅拌机齿轮加注润滑油的危险,杨宝权受损害自身也存在过错。结合案情,酌定李彦军对杨宝权所受损失承担80%责任,杨宝权对自身所受损失承担20%责任。孟庆文与杨宝权无劳务关系,孟庆文对杨宝权所受损害无过错,孟庆文对杨宝权所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九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结合杨宝权自身实际和本案事实,杨宝权所受各项损失为:医药费24484.91元(洮南市医院3596.32元+长春中日联谊医院20888.59元)、误工费10297.70元(147.11元/天×70天);护理费3563.12元(161.96元/天×22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天×13天);后续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27496元(13748元×20年×10%),以上合计76141.73元。李彦军应当赔偿杨宝权60913.38元(76141.73元×80%),扣除李彦军为杨宝权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24484.91元,李彦军还应当向杨宝权支付36428.47元。杨宝权身体受伤致残,其身精神也受到了损害,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杨宝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酌定李彦军赔偿杨宝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综上所述,杨宝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李彦军赔偿杨宝权64913.38元(76141.73元×80%+4000元),扣除李彦军为杨宝权垫付的住院费24484.91元,李彦军还应当向杨宝权支付40428.47元。二、孟
庆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杨宝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3450元,由李彦军负担2760元,由杨宝权负担69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彦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杨宝权自行承担各项损失70%的责任;孟庆文承担杨宝权的各项损失的20%的责任;由李彦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杨宝权作为一名驾驶员,而且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加油前,停止机器运行,绝不会发生本案的绞手事故的后果。因此,杨宝权的违规操作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宝权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2.孟庆文、杨宝权在工作时间以外,未经李彦军同意,私自为李彦军的机械加注孟庆文家的润滑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3.孟庆文作为受益人(为其建房),私自为杨宝权提供润滑油,目的为了提前开工,且协助杨宝权违章操作,也是导致杨宝权手拇指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孟庆文、杨宝权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杨宝权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孟庆文应承担20%的责任;李彦军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责任,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李彦军承担10%的责任较为适合。4.原审判决结果超出了杨宝权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中杨宝权的起诉状里没有医疗费的请求事项,原审庭审时,杨宝权也没有举证医疗费票据的原件,但原审判决不但将杨宝权医疗费的数额重新计算在总额里面,而且判决结果的数额也远远超出了杨宝权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判决的结果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杨宝权自行承担70%的责任;孟庆文承担20%的责任;李彦军承担10%的过错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李彦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木薯渣李彦军与孟庆文、杨宝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民终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彦军因与被上诉人孟庆文、杨宝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彦军,被上诉人孟庆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飞,被上诉人杨宝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彦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杨宝权自行承担各项损失70%的责任;孟庆文承担杨宝权的各项损失的20%的责任;由李彦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杨宝权作为一名驾驶员,而且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加油前,停止机器运行,绝不会发生本案的绞手事故的后果。因此,杨宝权的违规操作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宝权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2.孟庆文、杨宝权在工作时间以外,未经李彦军同意,私自为李彦军的机械加注孟庆文家的润滑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3.孟庆文作为受益人(为其建房),私自为杨宝权提供润滑油,目的为了提前开工,且协助杨宝权违章操作,也是导致杨宝权手拇指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孟庆文、杨宝权的过错行
为导致了损害后果,杨宝权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孟庆文应承担20%的责任;李彦军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任何责任,但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李彦军承担10%的责任较为适合。4.原审判决结果超出了杨宝权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中杨宝权的起诉状里没有医疗费的请求事项,原审庭审时,杨宝权也没有举证医疗费票据的原件,但原审判决不但将杨宝权医疗费的数额重新计算在总额里面,而且判决结果的数额也远远超出了杨宝权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判决的结果是错误的。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杨宝权自行承担70%的责任;孟庆文承担20%的责任;李彦军承担10%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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