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柳清、洪吉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数怎么打【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09
【案件字号】(2022)粤20民终22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傍组词和拼音立春经典语录【审理法官】杨雪燕胡怡静张荣
【审理法官】杨雪燕胡怡静张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银手镯
【当事人】曾柳清;洪吉兴;赵敏
【当事人】曾柳清洪吉兴赵敏
【当事人-个人】曾柳清洪吉兴赵敏
【代理律师/律所】周军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军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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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柳清
【被告】洪吉兴;赵敏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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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已查明曾柳清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存在借款对象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收取较高的利息及违约金、曾柳清提供的是格式化借款合同、由肖德鸿专人收还款等特点,可见曾柳清是专业化经营借贷业务。所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审法院已查明曾柳清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存在借款对象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收取较高的利息及违约金、曾柳清提供的是格式化借款合同、由肖德鸿专人收还款等特点,可见曾柳清是专业化经营借贷业务。所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曾柳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司藤结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3元(上诉人曾柳清已预交),由上诉人曾柳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1:27: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柳清称与洪吉兴、赵敏不认识,洪吉兴经案外人杨志鹏介绍其借款。 2018年11月22日,曾柳清(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与洪吉兴(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赵敏(丙方、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乙、丙方因资金周转属于正当需求,现向甲方借款500000元,借款期为60个月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以实际收到借款日期为准;甲方应于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且领取相关他项证书后,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丙交付借款,乙、丙方在收到全部借款时向甲方另立500000元的借据凭证以兹确认;甲乙丙三方自愿确认按《还款计划表》的每月金额方式分60个月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同附有《还款计划表》有列明,由乙、丙方将上述本息转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约定乙、丙方收到借款日为以每月向甲方支付当月应还本付息日,如借款出借之日为1号,则乙、丙方须在每月1号前还本付息,若乙、丙方逾期一日,则视为乙方、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丙方主张一次性清偿剩余本金以及
每月按剩余本金的2%计算利息;甲方指定以下账号为收取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以及借款本金的收款账户,乙、丙方以其他方式支付无效:账号×××80,户名为肖德鸿;借款期限内,如乙、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的,则可提前30天通知甲方提前还款,但须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签署同意乙方的提前还款申请后,乙、丙双方自愿同意按照一次性归还合同附表《还款确认表》列明的当期剩余本金,以及向甲方支付当期剩余本金的3%给甲方(利率3%);抵押物名称为乙方以其名下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雅逸一街2幢305房【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某某号,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2010)第易2×××某某】的房地产为乙、丙方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现状用途为乙、丙方自己居住,乙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后,协助甲方将乙方名下的房产抵押至甲方名下,甲方拿到上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甲方放款给乙方;由合同产生的纠纷,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法律服务费;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法律服务费、查档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及因乙、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为止,乙、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未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附还款
计划表,双方约定分60期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每期均偿还13233元,还款户名为肖德鸿。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1月23日,曾柳清向洪吉兴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2018年12月3日,曾柳清向洪吉兴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 2018年11月23日,洪吉兴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雅逸一街2幢305房【不动产权证号:粤(xxx)中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抵押给曾柳清,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债权数额为500000元。 曾柳清称因肖德鸿长期帮其及公司处理财务事宜时常有资金支出,故为了方便,特授权肖德鸿帮忙收取款项,肖德鸿收到款项后暂未将所收到款项交付至其手中。曾柳清确认洪吉兴、赵敏还款情况如下:2018年11月23日还款11900元;其他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26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25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1月27日各还款13233元。曾柳清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3000元。 又查,曾柳清于2018年至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共计9件【(2018)粤2071民初23586号、(2018)粤2071民初23587号、(2018)粤2071民初25678号、(2019)粤2071民初23237号、(2019)粤2071民初16144号、(2019)粤2071民初16083号、(2019)粤2071民初9670号、(2021)粤2071民初16685号、(2021)粤2071民初21894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洪吉兴、赵敏于2018年11月23日向曾柳清借款300000元、2018年12月3日向曾柳清借款200000元,有据为凭,予以确认。曾柳清确认洪吉兴、赵敏于2018年11月23日向其转账11900元,曾柳清认为是洪吉兴、赵敏支付的利息,但该行为符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形,故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认定曾柳清实际向洪吉兴、赵敏支付借款本金为288100元(300000元-11900元)。据一审法院调取诉讼档案反映曾柳清从2018年至今向包括洪吉兴、赵敏在内出借款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9件,上述诉讼案件存在如下特点:1.借款对象为不特定社会公众;2.收取较高的利息及违约责任;3.曾柳清提供的是格式化借款合同;4.由肖德鸿专人收还款,专业化经营借贷业务。由此可见,曾柳清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的规定,曾柳清与洪吉兴、赵敏之间的借贷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
定,案涉的借款合同无效,洪吉兴、赵敏从曾柳清借得的488100元(288100元+200000元)应予返还,曾柳清所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可按如下方法计算占用资金的利息:以2881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根据洪吉兴、赵敏的还款情况,截至2019年11月28日,洪吉兴、赵敏尚欠曾柳清借款本金为372180.52元(详见洪吉兴、赵敏还款计算表)及利息未偿还。 关于律师费、抵押物的问题。本案中,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个人借款合同的抵押条款及律师费负担条款也意味着无效,故曾柳清据此而提出关于律师费及抵押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曾柳清的诉求理据充分部分,予以支持,理据不足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一、洪吉兴、赵敏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曾柳清返还借款本金372180.52元及利息(以372180.5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二、驳回曾柳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7.97元,由曾柳清负担3114.97元,洪吉兴、赵敏负担6883元,洪吉兴、赵敏负担部分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曾柳清。 本院二审期间,曾柳清提交了一份裁判文书网页面截图,拟证明截至目前为止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涉及其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只有8件,涉及借款人只有5人,出借次数也只有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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