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赵立超、丁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怎样做万花筒【案件字号】(2019)苏02民终56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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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中秋节情人祝福语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赵立超;丁静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赵立超丁静
【当事人-个人】赵立超丁静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铜仁景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被告】赵立超;丁静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一审中,赵立超提交了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钱桥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租住房屋的房东毛炳安出具的证明,以及其工作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前赵立超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均在城镇,故一审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赵立超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人保无锡分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一审中赵立超提交了其工作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载明其月工资6000元,交通事故后停发工资,但其并未提交银行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故其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有工作但不能证明其收入水平及收入实际减少数额,故一审判决酌定其误工费为4800元/月,尚属合理,并无不当。本院对人保无锡分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一审中赵立超提交残疾人证证明其妻子陈敏为多重残疾且残疾等级两级的残疾人,
监护人为赵立超,因人保无锡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陈敏有劳动能力或有其他收入来源,故应当认定陈敏属于赵立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赵立超对陈敏有扶养义务。赵立超母亲陶子年至赵立超定残之日年满84周岁,一审中赵立超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陶子年无收入来源,赵立超亦负有扶养义务。据此,一审判决支持赵立超对陈敏、陶子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经计算,一审判决认定的赵立超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亦无不当。人保无锡分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保无锡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1元,由上诉人人保无锡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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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9月4日17时10分许,丁静驾驶苏B×××某
某小型轿车(在人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在无锡市滨湖区行驶时,超越赵立超驾驶的无锡T73317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赵立超受伤的交通事故。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于同月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丁静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立超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赵立超至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22天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为48690.79元。事故发生后,人保无锡分公司垫付10000元,丁静垫付18300元(包括垫付医疗费18000元及赵立超电动自行车修理费300元)。 赵立超父赵祥方(已去世)母陶子年(1934年8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子赵子勇(居民身份证号码)、次子赵立敏(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子赵立超、四子赵立青(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女儿赵立琼(居民身份证号码)。赵立超与其妻陈敏(1975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2月8日颁发陈敏残疾人证,确认陈敏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两级,监护人赵立超,陈敏每月享有残疾补助费579元)生育儿子赵某(200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事发前,赵立超自2013年8月23日经公安机关登记居住于惠山区金岸上169号。赵立超提供武进区雪堰颜廷良钢结构厂2018年11月8日出具的收入减少证明,载明赵立超自2013年开始在该厂担任生产部门工序长,每月工资6000元,本案事
故发生后赵立超8个月未上班,该厂未发工资。 一审中,经赵立超申请,法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赵立超左腕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少于50%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赵立超支付鉴定费306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确认赵立超的各项损失为: 1.医疗费用48690.7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3000元;5.误工费,赵立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正当职业,但其主张每月6000元误工费损失,未提供事发前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收入的充分证据,其误工费标准酌定为4800元/月,计算6个月,误工费损失为28800元;6.残疾赔偿金94400元(赵立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事发前生活居住无锡地区一年以上,应适用江苏省城镇居民标准,47200元/年×20年×0.1);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赵立超主张的被扶养人有3人,即赵立超妻子陈敏、儿子赵鹏程和母亲陶子年。
【二审上诉人诉称】人保无锡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赵立超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并驳回赵立超关于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残疾赔偿金。赵立超未提供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2.误工费。赵立超未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事发前一年的收入情况以及事发后收入减少等证据,其公司对赵立超误工费不认可。3.被扶养人生活费。夫妻之间是相互扶持的关系而非抚养的关系,因此妻子的抚养费不认可。社区不能作为证明赵立超母亲无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主体,故对赵立超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不认可。另外,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已超出规定限额。 综上所述,人保无锡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赵立超、丁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民终56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某某。
负责人:尤力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鉴航,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静。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立超、丁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人保无锡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赵立超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并驳回赵立超关于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残疾赔偿金。赵立超未提供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2.误工费。赵立超未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事发前一年的收入情况以及事发后收入减少等证据,其公司对赵立超误工费不认可。3.被扶养人生活费。夫妻之间是相互扶持的关系而非抚养的关系,因此妻子的抚养费不认可。社区不能作为证明赵立超母亲无劳动能力及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主体,故对赵立超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不认可。另外,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已超出规定限额。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立超、丁静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赵立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丁静、人保无锡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873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36000元、残疾赔偿金944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269.8元、交通费50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300元,合计254592.59元,由人保无锡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襄阳旅游景点有哪些好玩的地方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9月4日17时10分许,丁静驾驶苏B×××某某小型轿车(在人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在无锡市滨湖区行驶时,超越赵立超驾驶的无锡T73317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赵立超受伤的交通事故。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于同月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丁静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立超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赵立超至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22天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为48690.79元。事故发生后,人保无锡分公司垫付10000元,丁静垫付18300元(包括垫付医疗费18000元及赵立超电动自行车修理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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