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邵虎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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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1.13
【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17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建华汤静侠路增广
【审理法官】张建华汤静侠路增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邵虎峰
【当事人】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邵虎峰
【当事人-个人】邵虎峰
【当事人-公司】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磊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磊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磊
【代理律所】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老酒【原告】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邵虎峰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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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期间,金源公司主张一审判决书第一项:金源公司支付邵虎峰2020年3月至5月份工资4352.90元,金源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已经向邵虎峰支付。邵虎峰对金源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认可。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
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金源公司未及时向邵虎峰支付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金源公司向邵虎峰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金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金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2:46:04
【一审法院查明】秋分的诗句一审查明事实:2005年5月份,邵虎峰进入金源公司,先后在金源公司下属公司从事保卫工作,2017年1月1日,金源公司、邵虎峰签订期限5年的劳动合同。金源公司给邵虎峰养老保险费缴纳至2019年9月,工资发放到2019年10月,后由于单位经营效益不佳,不能给邵虎峰和单位职工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工资。2020年4月份,邵
虎峰出勤5天,休假5天;5月份,邵虎峰出勤6.5天,带薪休假15天;2020年6月1日,邵虎峰以金源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为由离开金源公司,并于6月4日向金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书》。金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收到邵虎峰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于6月18日下发灵金源矿业司【2020】32号文件,以邵虎峰自2020年6月1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15天,决定解除单位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邵虎峰于2020年6月19日,向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裁决金源公司为邵虎峰缴纳2019年10月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2、裁决金源公司向邵虎峰支付2019年10月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的工资;3、裁决金源公司向邵虎峰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42705.42元。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2020】灵劳人仲裁字第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金源公司自本裁决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虎峰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工资17479.55元;2、金源公司自本裁决产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虎峰经济补偿金40311.63元;3、邵虎峰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金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邵虎峰自2020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4532.90元,金源公司未予发放,事实清楚,且双方认可一致,金源公司应当支付给邵虎峰。邵虎峰以金源公
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金源公司应当按照邵虎峰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2005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扣除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14年2个月),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邵虎峰支付经济补偿,月工资按邵虎峰与金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483.29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邵虎峰2020年3至5月份工资4532.90元;二、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邵虎峰经济补偿36007.70元;上述一二两项内容合计40540.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金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二项“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邵虎峰经济补偿36007.70元”的判决。2、本案诉讼费由邵虎峰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法院认定,邵虎峰因个人原因被刑事处理期间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可能存在笔误)实际是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这期间金源公
司念及邵虎峰年龄尚轻,本着教育挽救的意愿不仅保留劳动关系继续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而且还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费直到邵虎峰结束刑事处理后又重新让其回到金源公司上班。2、从邵虎峰2020年4月、5月的考勤就能看出邵虎峰离职的动机不纯。邵虎峰4月份上班出勤5天、休假5天。5月份出勤6.5天、休带薪假15天。邵虎峰诉称因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其离职原因并非属实真正的原因是金源公司为了企业降低成本减少冗员2020年3月开展定岗定员,邵虎峰因要求岗位与所在单位提供的职位发生分歧没有达到其理想的岗位才从4月份开始除了断续仅到金源公司考勤5天其余的工作日基本上都是不假不到按照规章制度金源公司在4月底可以对其除名,公司还是考虑到职工的工作不易安排专人做其思想工作5月份邵虎峰把年带薪休假结束后才辞职。3、金源公司是灵宝市的一个支柱企业之一2019年以来配合灵宝市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同时接受来自省市乃至国家级的安全环保工作整治加上今年以来新冠疫情防控等叠加因素的严重影响矿山生产开工不足经济效益急剧下滑致使全体职工工资没能按时逐月发放并非针对邵虎峰一个人。一审判决认定给付邵虎峰的赔偿金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邵虎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2民终17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20号。
发助手在哪 法定代表人:王军强,公司董事长。
改革开放的性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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